(法制網訊)如何從地方立法的角度管理共享單車,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5月30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提出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實行動態管理。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鄒維萍指出,共享單車的飛速發展給市民帶來便利,同時也使亂停亂放、無序發展、擠占公共資源等問題突出,有多位委員提出要加強管理。為此,法制委員會作了專題調研。結合2017年國家和本市對共享單車的指導政策,認為有必要明確使用者、租賃企業和政府部門三方權利義務關系,建立社會共同參與治理的格局。
目前修改的主要思路是:政府加強鼓勵與引導,監管與服務,規范租賃企業健康發展,發揮基層與社會力量作用;租賃企業加強自律和行業自律,結合商業模式創新和科技創新,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使用者應當增強公民意識和文明意識,遵守通行規則。
根據草案二審稿,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規范經營,建立健全企業經營管理制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秩序:一、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將自行車動態總量、重點投放區域動態總量、承租人信用懲戒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接入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臺;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確定違法行為人,并告知其及時接受處罰。二、自行車整車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具備唯一性編碼。三、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車輛;客戶端應當顯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車允許停放、禁止停放區域以及有關懲戒措施。四、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處理承租人違法駕駛、停放等行為的社會投訴舉報。五、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將承租人違法信息納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六、配置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負責自行車調度、停放管理和損壞車輛回收,維護自行車停放秩序。七、建立健全押金、預付金管理制度,將押金存放在本市開立的資金專用賬戶;承租人申請退還押金時,應當及時退還。
違反規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約談企業相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車輛投放,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二審稿明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履行下列監管和服務職責:一、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實行動態管理。二、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技術與服務規范,委托第三方對自行車質量進行監測、對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建立對企業的信用獎勵和懲戒機制。三、設置、協調允許停放車輛區域。四、根據重點停放區域設施資源,確定重點區域飽和情況下的停放總量;五、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
對亂停亂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及時采取措施規范停放;情節嚴重,且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將違法停放的自行車搬離現場,并對經營企業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