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近日審議了新起草的《遼寧省司法鑒定條例(草案)》。草案對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鑒定機構、鑒定人的登記許可及權利義務;規范司法鑒定活動,保障鑒定流程依法進行;引導結構優化和加強事后監管,完善司法鑒定治理秩序;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其中規定,對鑒定人質證事項可能導致不利于其人身安全的,應當不公開鑒定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并采取同步視頻作證等措施,避免暴露其外貌和真實聲音。
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
“2005年以來,遼寧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隊伍不斷壯大,鑒定業務量逐年增加。目前,全省共有司法鑒定機構227家,司法鑒定人2269名,鑒定類別達20余個,年司法鑒定業務量達7萬件,有效地保障了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但隨著司法鑒定事業的深入發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遼寧省司法廳廳長林志敏介紹,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通過了《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對司法鑒定管理做出了頂層設計。因此,為規范司法鑒定活動,保障司法鑒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司法公正,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關于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方面,根據中央《實施意見》精神,草案從三方面明確了管理體制。
首先明確了司法鑒定的范圍,即包括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鑒定以及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其次明確了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即除法律和國家另有規定外,未經省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并編入鑒定機構、鑒定人名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最后明確了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的管理,即公安機關等依法行使偵查職權的國家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由其設立機關依法進行資格審核并負責管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并對其備案管理提出要求。
鑒定人受威脅仍有發生
“為貫徹落實中央《實施意見》關于“完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登記管理制度”的要求,草案統一明確了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準入條件和許可程序等。林志敏介紹,同時為保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法開展鑒定業務,維護其正當權益,對鑒定機構的職責和鑒定人的權利義務及職業范圍,草案還做出具體規定。
司法鑒定活動的規范性、公正性,直接關系到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為此,草案對鑒定委托和受理、鑒定實施、回避規則、技術處理、鑒定意見、終止條件、重新鑒定、鑒定文書、糾正補救等程序和關鍵環節及鑒定收費,進行了統一規范。
林志敏表示,實踐中,鑒定人出庭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現象仍有發生,針對這一問題,草案就人民法院保障鑒定人出庭時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應采取的措施,做出了具體規定。
草案規定,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的,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出庭通知書送達鑒定人,并為其提供專門席位、通道、等候區等必要的出庭條件。應當保障鑒定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對鑒定人質證事項可能導致不利于其人身安全的,應當不公開鑒定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并采取同步視頻作證等措施,避免暴露其外貌和真實聲音。
另外,為解除鑒定人出庭的后顧之憂,維護其正當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司發通【2016】98號),對鑒定人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的處理和標準,也做出明確規定。
草案明確,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等費用,依法應當由訴訟當事人承擔的,由人民法院代為收取,鑒定機構向訴訟當事人出具合法憑證。鑒定人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參照省級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誤工補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執行,出庭時間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禁止中介招攬鑒定業務
林志敏介紹,針對遼寧省當前鑒定機構較多,良莠不齊,優質資源較少和存在不正當競爭的突出問題,草案主要從四個方面做出規定:
一是規定政府要統籌規劃司法鑒定行業發展、推動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滿足需要、有序發展,嚴格新增鑒定機構和鑒定事項的登記管理;二是鼓勵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優質資源建設高標準鑒定機構和重點實驗室;三是在委托環節提出要求,即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辦案機關應當完善鑒定機構選擇和委托程序,需要委托司法鑒定的,應當在納入公告名冊的鑒定機構中進行公開、擇優、隨機選擇,不得采取指定或者通過中介機構的方式。對執業質量評估優異、社會公信力較高的鑒定機構,應當創造條件增加其被選擇機會;四是明確規定鑒定機構不得委托中介機構招攬鑒定業務。
“為落實中央《實施意見》提出的‘加強司法鑒定事中事后監管’和‘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公信’的精神,按照改革創新監管方式要求,草案對司法鑒定管理規定了五項制度。”林志敏稱。
草案建立鑒定機構、鑒定人名冊動態監管與監督抽查相結合的監管制度,完善了退出機制;通過第三方評價等方式,建立鑒定機構執業質量評估制度;建立司法鑒定監管信息化平臺,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登記、名冊、獎勵等監管信息進行統計、歸類、記錄并向社會公開;建立司法鑒定工作協調機制,要求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通報管理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完善鑒定意見采信規則,定期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反饋鑒定意見的采信和鑒定人出庭等情況;建立投訴處理機制。
此外,草案按照不同主體,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本著罰過相當原則,設置了不同檔次的處罰,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權,總體上加強了懲戒力度。
如草案規定,違反本條例,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弄虛作假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還規定,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鑒定機構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定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該鑒定人追償。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