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密切聯系,但不是一回事。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以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的整個政權體系、政權組織制度,是包含了各級人大以及由它產生的其他國家機關的組成、職權、活動原則和相互關系的制度,是包含了黨與人大、人大與人民、中央與地方國家機構職能劃分關系等的制度。因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只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和它的活動。
人大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簡稱,作為具體的國家機關,只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和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之所以用“人民代表大會”來給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命名,就說明了人大與人民大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關系,說明了人大在整個國家政權體系中的核心的、主導的重要作用,說明了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基礎地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準確地體現了人民與國家政權之間的關系,這就是:人民通過民主選舉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權力;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國家機關代表和服務于人民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征。
不能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僅僅理解為人大的各項制度,也不能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同國家機構的具體組織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制度等同起來。
(責編:楊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