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年度也稱為財政年度,是指編制和執行預算所應依據的法定時限,也就是預算收支起止的有效期限,通常為一年。我國預算法第十八條規定:“預算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可見,我國預算年度采用的是歷年制。
預算年度主要有兩種類型:歷年制和跨年制。
歷年制:即將公歷年度的起止日期作為預算收支的起止日期,從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的12月31日止。采用歷年制的國家最多,包括我國、法國、德國、比利時、奧地利、丹麥、芬蘭、希臘、冰島、意大利、荷蘭、西班牙、葡萄牙、挪威和瑞士等。
跨年制:人為地確定一個預算年度的起止日期,這一預算年度會跨越兩個公歷年度,即從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次年相應日期的前一日止。跨年制又具體分為以下兩種:一是按季度劃分,如4月制,即從4月1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止,采用這種預算年度的主要國家有:英國、日本、印度尼西亞、新加坡、新西蘭、印度、緬甸、布丹和南非等;7月制,即從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主要國家有:瑞典、澳大利亞、孟加拉、巴基斯坦、埃及、蘇丹、科威特、喀麥隆、肯尼亞、毛里求斯和坦桑尼亞等;10月制,即從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主要國家有美國、泰國等。另一種是不按季度劃分,如土耳其的預算年度為3月1日起至次年的2月28日止;伊朗的預算年度為3月21日起至次年的3月20日止;埃塞俄比亞的預算年度為7月8日起至次年的7月7日止。
通常決定一個國家預算年度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每年立法機構召開會議的日期;收入的季節性對預算的影響;歷史原因及風俗習慣等。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