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預算法對預算編制的依據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在編制預算草案時,應當嚴格按照預算法的規定開展預算編制工作。預算法規定的預算編制的依據包括: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本年度收支預測,涉及財政收支增減的行政措施,赤字、債務規模要求等。同時還要符合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和預算支出標準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各部門、各單位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應當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等。
預算法還對預算編制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如預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級政府依據法定權限作出決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在預算批準前提出并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預算細化的要求,收入分為類、款、項、目,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分為類、款、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分為類、款,等等。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