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區劃分
選區劃分原則:選區劃分應遵循平等原則,盡可能做到每個選區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相當。遵循行政區域完整性原則,防止同一行政區的選民分散在不同的選區。遵循規模適度原則,防止一個選區代表數過少或者過多的情況產生。
選區劃分的方法按照選舉法的規定和以往的實踐經驗來看,可以按如下辦法劃分: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劃分選區,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劃分選區,以本行政區內的足以產生1-3名代表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進行劃分,鄉鎮機關和所屬單位可以和鄰近的居民委員會聯合劃分。各地可根據上一次換屆的選區劃分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核準基數,根據選區的實際情況選擇最優方法進行選區劃分。在選區的劃分過程中還要注意的問題有:代表名額必須按照每選區一至三名代表的原則和每一代表數代表的人口大體相當的原則劃分;縣鄉兩級人大的選區劃分盡可能避免不同的縣級選區同不同管轄區域的鄉級選區交叉重疊;劃分選區盡可能避免將有矛盾的單位、村居等劃入同一選區,或者要做好協調工作,避免選區內的各類矛盾;注意 解放軍駐地在鄉鎮的,可以只參加縣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不參加鄉鎮人大代表的選舉。
確定和分配代表名額
確定和分配代表名額可以根據2020年新修改的選舉法的規定進行。其中在照顧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和自治縣以及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鎮的人大代表名額上,可以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在選舉法規定的范圍內因地制宜進行;另外要注意婦女、歸僑應有一定名額,地方駐軍應分配適當的縣級人大代表名額;還有關于外來務工人員的代表名額可以采取單設選區或者單獨分配代表名額的試點方式進行。關于分配代表名額的程序根據以往的實踐做法,可以參照如下程序進行:確定縣鄉代表總名額后由選舉委員會制定應選名額的分配方案報縣人大常委會和同級黨委批準后分配到各個選區并予以公布。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