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或者司法保障。一是言論免責權,代表在人大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人身特別保護權,為使代表不因執行代表職務受到打擊報復,未經大會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許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也不能對其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限制鄉鎮人大代表人身自由措施的,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鎮人大。
(二)時間保障。代表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安排的代表活動,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
(三)物質保障。一是補貼及其工資和其他待遇的保障。代表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安排的活動,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二是活動經費保障。代表的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專款專用。
(四)組織和社會保障。一是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與代表聯系,擴大代表對常委會活動的參與,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二是人大常委會與“一府一委兩院”應當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三是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代表參加履職學習。四是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集體提供服務保障。五是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六是為代表制發代表證,對少數民族代表給予必要的幫助和照顧。七是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對代表執行代表職務不協助或者阻礙、進行打擊報復的,追究有關責任。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