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黨對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領導
各級黨委要把人大代表選舉作為黨管干部、黨管人才的重要工作內容,依法行使代表候選人提名推薦權,把好代表政治觀、素質關、結構關。健全代表候選人提名推薦工作程序,明確工作分工和職責。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有關方面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建議人選要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各級人大要做好提名相關工作,推薦履職優秀的代表參加連選。初步建議人選經換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同級黨委常委會議批準。
黨委組織部門承擔代表候選人考察、審查工作責任,對代表候選人政治素質、思想品行、遵紀守法、履職能力等方面情況進行綜合考察,對考察結果負責。認定代表候選人的身份,應當以參加選舉時所從事的職業為準;具有多重身份的,應當按工作性質主次認定;黨政干部、企業負責人不得擠占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名額。選舉委員會要依法按時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向社會公布當選代表名單,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二)加強選舉組織工作
依法做好宣傳動員、選區劃分、選民登記、提名推薦、討論協商預選、候選人介紹、投票選舉、計票監票、選舉結果確定等各環節工作。改進選民登記工作,推動建立全國聯網的選民登記系統,提高選民登記的便捷性和準確性。保障流動人口參選,簡化流動人口參選程序。改進代表候選人接受工作,充實代表候選人相關信息資料,完善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提問的程序,保障選民知情權。
(三)加強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工作
各級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要依法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當選代表是否存在破壞選舉的違法行為。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以違法行為當選的,應當在代表資格審查報告中提出個別代表當選無效的意見,由同級人大常委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確定。認真受理對當選代表的舉報,及時交有關方面依法調査處理;對被舉報的當選代表問題線索清晰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關方面繼續調查,可以延遲提出其當選有效或者當選無效的意見。
(四)加強對選舉全過程的監督
各級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嚴格執行換屆紀律規定,堅決查處選舉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縣級人大常委會要領導和監督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確保選舉嚴格依法按程序進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追究破壞選舉行為的法律責任。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