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的權利
在本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統一安排的視察活動中,代表如果發現某些緊急、重大的問題或者人民群眾普遍反映強烈的問題,可以直接提出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的要求。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優先安排時間,面對面地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并給予必要的說明和回答。《代表法》對代表的這一權利作了明確規定,社會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依法辦事,尊重代表的權利。
2、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
代表在視察或者調研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利有責任向被視察或者調研的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這些單位的負責人應當認真聽取,并作出必要的說明和回答。代表對其回答不滿意的,可向本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或者在舉行人大會議時書面提出。
3、要求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提供真情實據的權利
代表就特定問題進行專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都應該予以積極配合,提供真情實據,支持代表依法履職。
4、要求對視察或者調研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答復的權利
代表在視察或者調研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鄉(鎮)人大主席團轉交“一府一委兩院”辦理。“一府一委兩院”應認真辦理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答復代表。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其重新辦理并答復。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