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關法律、議事規則規定:(1)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和常委會全體會議或聯組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或常委會辦事機構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或常委會會議主持人安排發言順序。(2)在大會全體會議和常委會全體會議或聯組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或常委會會議主持人許可,始得發言。(3)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會議上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即可發言。對代表在大會主席團會議、代表團會議上的發言的申請和發言順序,沒有作出規定。在這兩種會議上要求發言的,一般臨時提出申請,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即可發言。
對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執行主席根據什么原則確定發言順序,議事規則沒有規定。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1)代表團推選的代表的發言,優先于其他代表的發言;(2)幾名代表推選的代表的發言,優先于代表個人的發言;(3)代表的第一次發言,優先于第二次發言;(4)情況相同時,發言順序按報名先后確定。工作報告、審查報告、修改說明、議案的說明等,不受發言順序、發言時間和發言次數的限制。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