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議程的含義
議程,有兩種含義:一是指會議所要討論決定的問題的程序表。比如,有時我們說“某議案已列入議程”,指的就是列入了會議所要討論的問題的程序表。二是指會議所要討論決定的問題。比如,有時我們說“增加一個議程”,指的就是增加一個問題。第二種含義的議程,一般也稱議題,因此,“增加一個議程”和“增加一個議題”,是一個意思。下面所談的議程,有時是指第一種含義,有時是指第二種含義,有時兩種含義兼而有之,要根據不同句子所指情況而定。
二、議程的確定
議程一般由會議召集人或會議的辦事機構(如秘書處、總務委員會等)擬定,在會議一開始由大會表決確定。
確定一個會議的議程,需要根據會期的長短和議程的復雜程度而定。既要使每一項議程都能得到充分的討論,使各方面的意見都能得到發表,又要使會議開得緊湊、富有成效。一般來說,會期長、議程簡單,議程可以多些;會期短、議程復雜,議程則應少些。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和實踐做法,人大會議的議程,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擬定,由大會預備會議通過。縣級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議程,由主任會議擬定,由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
三、議程的增減
議程一經確定,必須得到遵守,一般不能輕意增加或刪減。但在會議進行過程中,有時又確實存在著需要增加或刪減議程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增加或刪減議程是允許的,但必須遵循議事規則的規定。
增加議程,一般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增加的議程,必須是確需在本次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如果可以留待下次會議討論決定,則應盡量留待下次會議討論決定;二是必須有足夠的時間,如果增加的議程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討論或因增加議程而使原來的議程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討論,同時又不適當延長會期,則不應增加議程。
刪減議程,一般也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刪減的議程必須是不屬于非由本次會議討論決定不可的問題,否則不宜刪減;二是必須是因為時間不夠而又不準備延長會期的,如果可以延長會期,一般應盡量延長會期,以使每一項議程都能得到充分的討論。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人大會議主席團,可以決定增加人大會議議程;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增加常委會會議議程。議程的刪減由誰決定,法律沒有規定,也沒有實踐經驗。一般來說,可以由大會主席團或主任會議提出建議,交大會或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