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建設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任務。在“千萬工程”實施20周年之際,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杭州市鄉村建設條例》,經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批準,于今天(8月1日)起正式施行。
7月31日,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杭州市鄉村建設條例》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主要內容和宣傳貫徹情況。
條例立足杭州鄉村建設,將適用范圍限定為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鄉村風貌提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傳統村落保護及其他相關建設管理活動。
條例注重規劃引領,明確了村莊規劃編制要求,而且規定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美麗宜居示范村、存在有保護價值的建筑群落的村莊和有一定規模新建、改建建筑的村莊,還應當編制村莊設計。
在鄉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條例針對交通、水利、供水、污水、廁所、垃圾和物流等鄉村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
農村住房建設是鄉村建設的焦點、難點問題。條例在建設用地、農房設計、農房施工、建房監管等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
傳統村落是散落鄉村地區的“遺珍”。目前,杭州市有國家、省、市級傳統村落166個。條例規定要建立體系化的傳統村落保護制度,包括明確設立市級傳統村落名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編制要求、傳統村落利用原則等。
條例還根據鄉村振興促進法和《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要求,從資金投入、金融支持、用地指標、人才政策等方面規定了鄉村建設保障措施。
為推動條例全面有效實施,杭州市建委已經制定出臺了第一批18個配套政策和技術標準,包括《杭州市農村自建房常見問題防控指南》《杭派民居風貌塑造技術導則》《城鄉風貌智匯通平臺建設技術導則》等,多個技術導則為全國首創。杭州市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第二批20余個配套文件正在抓緊制定中,預計在9月底前發布。
附條例全文
杭州市鄉村建設條例
(來源:杭州市人大法工委)
(2023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村莊規劃與風貌提升
第三章 鄉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章 農村住房建設
第五章 傳統村落保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鄉村建設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建設活動,包括鄉村風貌提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傳統村落保護及其他相關建設活動。
第三條 鄉村建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引導,堅持村民主體地位,遵循因地制宜、體現特色、保護生態、節約資源的原則。
鄉村建設應當堅持數量服從質量、進度服從實效,以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為重點,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避免重復建設,防范債務風險。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建設作為鄉村振興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并將鄉村建設實施情況作為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工作年度報告、監督檢查的內容。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鄉村建設年度任務清單,統籌推進鄉村建設,并協調解決鄉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鄉村建設的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等工作。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建設的監督管理、指導、檢查等工作。
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交通運輸、商務、生態環境、林業、水利、文化、旅游、園林、文物、衛生健康、城市管理、民政、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鄉村建設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鄉村建設工作,落實鄉村建設管理工作人員,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村莊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鄉村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日常管理,依法對負有公共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責任的單位進行指導、監督;
(三)負責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
(四)開展鄉村建設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
(五)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鼓勵、引導村民全程參與鄉村建設,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村民會議可以將鄉村公共基礎設施維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人居環境治理、危險房屋解危治理、飲用水水源保護等內容納入村規民約。
村民應當遵守村規民約,共建共享鄉村建設成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鄉村公共基礎設施,維護鄉村建設成果,有權對破壞鄉村建設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鄉村建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
第二章 村莊規劃與風貌提升
第九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布局,按照尊重村民意愿、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地域特色、促進文化傳承的原則,因地制宜安排村莊布局,分類推進村莊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優化鄉村地區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優先保障村民居住、鄉村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空間和產業用地需求,實現鄉村建設與自然生態環境有機融合。編制村莊規劃應當落實上位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尊重村民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進行公示。
村莊規劃是鄉村地區依法核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開展建設等活動的依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莊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巡查。
第十條 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美麗宜居示范村、存在有保護價值的建筑群落的村莊和有一定規模新建、改建建筑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設計。村莊設計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鄉村建設實際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村莊設計在報送審批前,應當聽取村民意見。
村莊設計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和相關保護規劃,尊重村莊原有格局,保持村莊風貌的整體性和地域特色,保護和利用本地自然資源、歷史文脈,確保建筑高度、體量、材料、色彩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保護古建筑、古樹名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強化村莊公共開放空間及重要空間節點設計內容。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山體、田園、溪流等因地制宜建設村莊小微公園和公共綠地,采取措施保護古樹名木和具有本土特色的植物群落,組織、引導村民有序開展庭院和村莊綠化、美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村莊公共綠地,不得損毀花木。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河道、水塘、山塘、水庫、溝渠等水域治理,保持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清理村內道路、公共場所的堆放物,規范宣傳欄、戶外廣告等設施設置,修繕、處理殘破、損毀的村民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督促村民修繕、處理殘破、損毀的村民個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保持村莊公共空間有序、美觀、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農村道路、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置設施。
第十四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協調電力、廣播電視、通信等管線運營單位,合理規劃建設管線。管線的選址以及管線的架(敷)設方案應當征求村民委員會的意見。管線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管線進行整理,確保管線安全、美觀。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美麗鄉村建設、村莊風貌提升等工作要求,對已有管線進行整治。管線整治應當尊重村民意見。
第三章 鄉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融合發展的要求,統籌推進城鎮和鄉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實現共建共享、互聯互通。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配套建設鄉村公共基礎設施;按照建設時序要求暫不實施的項目,應當預留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第十六條 區、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骨干網建設,完善鄉鎮對外快速骨干公路系統。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計劃,有序推進建制村通雙車道公路改造、窄路基路面拓寬改造或者錯車道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道路橋梁、臨水臨崖和切坡填方路段安全監測機制;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發布預警,采取隱患治理措施。
第十七條 區、縣(市)水利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鄉村地區防汛抗旱基礎設施建設,防范水庫潰壩、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災害等風險。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巡查、隱患治理。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鄉村地區供水,推進城鎮供水管網向鄉村地區延伸;城鎮供水管網無法覆蓋的地區,應當因地制宜建設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新建、改建農村飲用水工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凈化消毒設施、安全防護設施,確保飲用水水質衛生安全。推進供水人口一千人以上的農村飲用水水源劃定保護區或者保護范圍,健全水質檢測監測體系。
第十九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鄉村地區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根據區域位置、人口規模等因素,因地制宜采用集中處理、戶用污水處理或者納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的方式,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蓋。
建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結合村莊綠化、美化,與村莊環境相融合。
本市推廣符合鄉村實際、運行費用低、維護簡便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和模式,推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產生的符合標準的尾水、污泥用于農田灌溉、鄉村綠化等,實現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農村公共廁所和戶內廁所改造,在污水管網覆蓋的地區應當建設下水道式水沖廁所,在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地區應當設置生態廁所;推進農村廁所改造與生活污水處理的有效銜接,實現農村廁所污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一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鄉村地區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完善鄉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體系,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引導村民分類投放。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同推進農村道路建設,實施路面硬化工程,配套建設排水管網或者溝渠,合理設置路燈,方便村民生產生活出行。通村道路、村內主干道應當按照相關規范設置交通標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特色、利用山水林田湖草資源,因地制宜建設鄉村綠道,修復、保護古道,聯結鄉村主要歷史文化遺存、傳統村落等。
第二十三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現代特色農業發展狀況,推進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推進縣、鄉、村三級物流配送體系建設,引導利用村莊內現有設施,建設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發展專業化農產品寄遞服務,深化交通運輸和郵政快遞融合發展,提高鄉村地區物流配送效率。
第二十四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一體、全民覆蓋、均衡發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鄉村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建設鄉村文化禮堂、文化廣場、農家書屋、鄉村戲臺、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和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場所等文化設施,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豐富鄉村文化生活,傳承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黨群服務中心、鄰里中心等公共空間,優化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因地制宜建設鄉村應急避難場所、公共停車場所、全民健身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并加強鄉村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改造,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標準。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數字化基礎設施建設,推進鄉村廣播電視、交通、電力、水利等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組織實施鄉村信息基礎設施提升工程,加快鄉村新一代基站建設,提升鄉村光纖網絡和移動網絡的質量和覆蓋面,推動新一代網絡與物聯網技術融合應用。
第四章 農村住房建設
第二十七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村莊設計,科學選址,盡量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空閑地,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自然保護地或者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內建設農村住房的,還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要求。
鼓勵集中建設農村住房。禁止違法占用耕地建房。
第二十八條 農村住房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單列安排,專項保障農村住房建設用地。
第二十九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農村住房的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層數和高度控制、附屬用房等要求。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鄉村特色和地域特點,明確農村住房的屋頂、立面、色彩等風貌管控要求。
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免費供村民使用,并免費提供適當修改服務。編制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應當征求鄉鎮人民政府意見。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應當符合村莊規劃、村莊設計和本地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要求,并根據本地實際及時更新。
建設低層農村住房,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或者符合國家、省規定的專業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施工圖,也可以選用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中的設計圖。
第三十條 建設低層農村住房,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具備相應技能的鄉村建設工匠施工。
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免費組織開展鄉村建設工匠教育培訓,對培訓考核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頒發培訓證書,并定期公布取得培訓證書的鄉村建設工匠名錄。
建筑施工企業、鄉村建設工匠不得承接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沒有農村住房設計圖紙的農村住房施工。
第三十一條 建房村民應當與建筑施工企業或者鄉村建設工匠訂立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農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法律、法規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建筑施工企業、鄉村建設工匠投保農村住房質量保險,由保險公司按照約定承擔農村住房質量保修責任。建筑施工企業、鄉村建設工匠投保農村住房質量保險的,可以不約定農房質量保修金。
第三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鄉村建設工匠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險費補貼等方式,鼓勵鄉村建設工匠購買建筑施工意外傷害等保險,防范施工風險。
建設農村住房應當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筑施工企業、鄉村建設工匠應當勸阻、拒絕;對不接受勸阻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本市推廣應用建筑墻體保溫和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建筑技術和新型建筑材料。鼓勵建設裝配式農村住房。
第三十四條 農村住房建設竣工后,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和規劃核實手續。農村住房建設已經完成設計圖紙要求、施工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并取得用地和規劃核實文件的,建房村民負責組織建筑施工企業或者鄉村建設工匠對農村住房進行竣工驗收。委托設計、監理的,設計、監理單位或者人員也應當參與竣工驗收,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農村住房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條 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的監督指導和抽查監管。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的日常巡查監管,在農村住房建設的建筑放樣、基槽驗收、關鍵節點驗收、竣工驗收等環節,指派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
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現場巡查或者視頻監控等方式,對農村住房建設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鄉村建設工匠信用管理制度。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鄉村建設工匠施工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鼓勵信用良好的鄉村建設工匠參與鄉村小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危舊房屋常態化管理機制。農村危險房屋治理改造根據當事人意愿和房屋實際情況相結合的原則,依法采用新建、改建、修繕、置換或者騰退等方式。
農村困難家庭,其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向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困難家庭危險房屋改造即時救助。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對排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進行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危險房屋解危治理、文物保護、歷史建筑保護等需要,可以與通過繼承、受遺贈等取得農村住房所有權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訂立協議,采用購買、置換等方式取得農村住房所有權。
第三十九條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采取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村住房,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文化體驗、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
第五章 傳統村落保護
第四十條 本市保護并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傳統村落。傳統村落保護按照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的保護要求,強化對村莊環境、格局風貌、傳統建筑、傳統文化等關鍵要素的整體保護與活化利用。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傳統村落調查,將具有重要文化價值的村落申報國家或者省級傳統村落,或者按照規定列入市級傳統村落名錄。市級傳統村落申報、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列入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保護標志,并按照規定建立保護檔案。
第四十一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經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技術審查。
第四十二條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對象及其保護措施,劃定保護范圍,明確傳統要素資源利用方式,提出傳承發展傳統生產生活、改善人居環境的措施。
第四十三條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尊重村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方式,鼓勵原住村民原址居住,合理控制商業開發程度,延續村落原有形態、生活方式。
鼓勵傳統村落的住房建設采用鄉土材料和傳統工藝。
第四十四條 傳統村落的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井、古橋等歷史文化遺存應當予以保護,禁止侵占、損毀。修繕歷史文化遺存應當保持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鼓勵利用歷史文化遺存開設村史館、村博物館、名人館等;法律、法規對文物、歷史建筑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鄉村建設資金投入,將鄉村建設工作作為政府支出的重點領域。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統籌使用相關資金推進鄉村建設。
符合條件的公益性鄉村建設項目,可以申請地方政府債券支持。
第四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銀行、保險機構在依法合規前提下為鄉村建設提供定制融資、保險產品和服務。
本市完善涉農主體的融資增信機制,支持和推動鄉村建設信貸擔保機構降低擔保門檻、擴大擔保覆蓋面,發揮鄉村建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
本市支持農業保險發展,擴大鄉村建設相關政策性保險的品種和范圍。
第四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規范開展城鄉建設用地指標增減掛鉤,保障鄉村建設工程項目的合理用地需求。
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土地綜合整治,整體推進農用地整理和建設用地整理,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用于支持鄉村建設。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熟悉鄉村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村莊設計和項目建設,統籌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管護人才互通共享,鼓勵支持企業、科研機構等開展鄉村建設領域新技術、新產品研發,組織實施新鄉賢帶富工程。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數字醫療、數字養老、數字文化、數字教育等鄉村公共服務體系,實現政務服務網上辦理,促進鄉村公共服務數字化普及。
鄉村公共服務應當保留必要的線下服務渠道,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選擇傳統服務方式的權利。
第五十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統籌建設鄉村建設數字化應用場景,為鄉村建設提供服務。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數字化手段,構建鄉村地區飲用水、生活污水、垃圾分類、地質災害防治、森林消防、農村住房建設及使用安全監管體系,實現數據資源多跨協同,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農村住房、災害防治等領域數字化管理和綜合應用水平。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破壞村莊公共綠地或者損毀花木的,由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占用農村公路以外的農村道路、公共場所堆放物品的,由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低層農村住房,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者不具備相應技能的鄉村建設工匠施工的,由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鄉村建設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街道辦事處履行鄉村建設相關職能的,適用本條例關于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來源:杭州市人大)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