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家政權機關工作和建設,對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作出重大戰略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新一輪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全面完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十三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持續完善國家機構組織立法,為加強國家政權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法治軌道上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推動全面從嚴治黨
這一刻,必將銘刻在中國反腐敗工作的歷史進程中——
“通過!”
2018年3月20日9時06分,北京人民大會堂。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大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熱烈的掌聲在萬人大禮堂響起。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三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此,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工作掀開新的篇章。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構建全面從嚴治黨體系是一項具有全局性、開創性的工作。在反腐敗斗爭深入推進的同時,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瞻遠矚、審時度勢,作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
2018年是十三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職的第一年。緊緊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回應人民群眾重大關切,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監察委員會相關內容寫入憲法;大會還制定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的產生、職責、權限等作出明確規定,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起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監察法著力解決我國監察體制機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范圍。
監察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既是反腐敗的“利器”,也是約束監察權力的“籠子”。十三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職五年間,還制定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修改了刑法、刑事訴訟法,在法治軌道上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中發揮人大作用,以法治方式強化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保障。
制圖/陳玉葉
秉持執法為民理念
修改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
2021年1月22日,歷經三次審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新修訂的法律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處罰法完成時隔25年的首次大修,為“執法為民”注入陣陣暖意。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有不少亮點,如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完善處罰種類、擴大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等,還包括增加“首違不罰”“沒有主觀過錯不罰”“一事不再罰款”等規定,堅持罰過相當,推行柔性執法。尤其備受關注的是,此次修法增加行政處罰權下放到鄉鎮街道的規定,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處罰主體地位。
行政復議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也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為更好發揮公正高效便民為民制度優勢,行政復議法也迎來新一輪修改。2022年10月27日,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是進一步明確行政復議原則、職責和保障,整合地方行政復議職責,強化行政復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完善行政復議受理及審理程序,加強行政復議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修訂行政復議法,為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行政奠定了堅實基礎,是以良法促進善治的重要體現。
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決定,統籌修改機構改革涉及的國境衛生檢疫法等32部法律的316個條款,作出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制定消防救援銜條例,及時跟進機構改革對法律調整提出的要求,為機構改革順利實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修訂公務員法,把職務與職級并行的改革實踐寫進法律,加快推進公務員分類體制改革,健全國家機構組織法律制度。
“兩院”、“兩官”修法
司改成果載入法律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這是“兩院”組織法實施近40年來首次大修,全面確認和鞏固了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果。
此次修改完善了法院、檢察院的組織和職權,例如根據法院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巡回法庭,可以設立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這都是司法改革在法院組織方面的重要體現。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從立法層面確認了巡回檢察制度,對于今后各級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法律監督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此外,“兩院”組織法進一步加強對法院、檢察院行使職權的保障。這些修改亮點都為司法改革行穩致遠提供了法律支撐。
更多的司改成果轉化為現實立法,還體現為:2019年4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兩部法律已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兩部法律體現了司法責任制改革、員額制改革等近年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成果,對法官、檢察官的權利義務、遴選、職業保障等作出更加完善的規定,對于及時鞏固司法體制改革成果,提高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筑牢法治根基
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
2021年3月11日,北京人民大會堂,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閉幕會。習近平總書記和近3000名出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鄭重按下表決器。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全國人大組織法的決定、關于修改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決定。這是兩部法律施行30多年來的首次修改。
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是關于全國人大組織制度、工作制度、議事程序的基本法律,分別于1982年和1989年制定,在國家機構的組織和運行中具有獨特地位和作用。此次修法對堅持黨的領導作出明確規定,將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寫入法律,加強對代表依法履職的支持和保障,完善機制提高大會議事質量和效率。
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制度保障,于1987年制定、2009年修改。2022年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完成第二次修改。
新修改的議事規則亮點很多,包括充實“總則”內容,貫徹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論述,明確堅持黨的領導;優化會議組織安排,將以“現場+網絡視頻”的形式召開、必要時可以加開常委會會議等新做法吸納入法,并對會議信息化作出規定;完善議案審議程序,增加專題詢問規定等。
選舉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通過民主選舉制度,逐級選舉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后,再產生同級的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其他國家機關。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0年對選舉法進行了第七次修改,針對各地基層行政區劃撤鄉并鎮、改設街道導致基層人大代表數量逐屆減少的實際情況,適當增加縣鄉兩級人大的代表名額。同時,明確規定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2022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該法迎來了自1979年通過施行以來的第六次修改,推進地方政權制度建設不斷與時俱進、發展完善。這是繼2021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對全國人大組織法進行修改后,又一部關于國家機構組織的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修改。
“適當增加省、設區的市兩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完善地方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充實、細化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專門委員會的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居民列席有關會議的制度”……此次地方組織法修改,是歷次修改中幅度最大的一次,內容多,分量重,亮點不少。從修改內容到修改過程,都充分體現了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
緊鑼密鼓的修法工作,加快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升級更新”。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相關的法律進行修改,對于進一步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獨特優勢,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踐,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立法法修改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程序和工作機制
立法法是規范國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的基本法律。我國現行立法法于2000年制定,2015年作了部分修改。時隔7年后,立法法再次迎來修改。
2022年10月27日,立法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立法法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有6個方面:一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論述,對總則部分進行完善、充實。二是落實憲法修正案和黨中央有關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工作。三是完善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相統一的制度機制。四是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程序和工作機制。五是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六是進一步完善備案審查制度。同時,適應監察體制改革需要補充相關內容。
2022年12月27日至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再次審議了立法法修正草案。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正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內容。
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來,我國立法工作步伐加快,立法體制機制有了新的調整,積累了不少成熟有效的立法經驗,黨的二十大對新時代法治建設提出了新要求。在這一背景下,啟動立法法修改工作正當其時,非常必要。此次修法對于進一步健全立法體制機制,規范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依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作者:《中國人大》全媒體記者 王萍)
(來源:全國人大微信公眾號)
(責編:徐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