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這部于1992年頒布的法律再次修訂,引發了極高關注。草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期間,公眾提出了32萬余條意見建議。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共61條,修訂草案一審稿修改48條、刪除1條、新增24條,這樣的力度被認為不亞于廢舊法立新法——
以法律賦予每一個“她”力量
提到女性權益保障,人們最早的記憶也許是1950年通過的婚姻法。這部法律率先明確了男女平等原則,徹底顛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傳統婚姻,打破了存在幾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法實施之后,我國法律法規開始廣泛納入保護女性權益條款。1953年通過的勞動保險條例,對女職工生育保險和養老補助作了特殊規定;同年出臺的選舉法,規定兩性平等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1954年通過的憲法則在根本法意義上確立了男女平等原則。
有一些現在習以為常的權益,當我們回看歷史時,會發現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作為一種社會的基礎共識,時間并不久遠。比如,1987年出臺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了村委會中須有適當的女委員;1991年出臺的民事訴訟法,就婦女平等享有訴權和履行義務作了規定。
這些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的條款施行后,1992年4月3日,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問世,涵蓋了經濟、政治、文化、人身、財產、勞動、婚姻等權益和保障措施,將憲法、民法、刑法、勞動法、婚姻法等法律中涉及的婦女權益保障內容集中到一部法律中。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唯一專門立足于女性權益、明確以性別視角切入來保障女性各項權益的法律,效力等級僅次于憲法。”西南政法大學人權法學教授趙樹坤致力于女性權益研究,她這樣說明該法的地位。
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后,我國對女性權益保障的立法隨之呈現新局面,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2005年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
這次修訂在總則中增加了“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使得“實行男女平等”這一基本國策具有了法律保障;明確提出國家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的目標;規定“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婦女的保護與發展得到國家的持續性關注。2021年修訂中再次受到關注的性騷擾等問題,也是在2005年修訂中第一次被明確提出。
1.從人身權利到人格權益
從原則理念到具體條款的突破,同樣體現在此次的修訂草案中。
與眾多回應了社會熱點的條款相比,有一個不易被大眾看到的重大改變在于,修訂草案首次定義了性別歧視。
1979年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被認為是“國際婦女人權宣言”,我國于1980年成為首批簽署該公約的國家之一。為了貫徹公約的精神和要求,此次修訂草案明確了“對婦女的歧視”的內涵,即“基于性別的排斥、限制”。
幾類長期存在的歧視行為,被明確列入法律禁止之列,有利于在實踐中進行識別。比如,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等。
在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看來,此次修訂最大的亮點,在于將現行法律第六章“人身權利”修改為“人格權益”。
在近年的兩會中,方燕提交了不少保護女性權益的建議。她感到女性所面臨的問題,多數是在社會交往中產生的,涉及到人性、倫理等諸多方面,本身有其復雜性。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也不斷衍生出新的形式。如近年來通過精神控制等非暴力手段殘害女性身心健康的社會事件,不存在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女性遭受親密關系暴力侵害的問題等。草案將現行法律中的“人身權利”上升為了“人格權益”,體現了對女性從人身安全的保護上升到了人格尊嚴的關愛。
而這一轉變背后,“是當前我們社會的主要矛盾發生了重大變化,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相應的法律制度和治理方式就要發生改變,像婦女權益保障法這樣的社會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會越來越重要。”中華女子學院女性學系講師聶真真說,人格權益是美好生活的一種權利表達。女性追求的不僅僅是物質層面的權益,更是思想、情感、心理、精神層面的。
2.從地方實踐到法律條款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2020年全國兩會上,有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議案,分析修改的可行性主要包括“有大量法律制度作為支撐,有不少地方立法實踐可供借鑒,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儲備,有良好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共識”。
相當一部分修訂條款,經過了漫長的地方立法實踐先行先試。譬如,方燕在議案中重點關注的一個問題是,長期以來嫁入外地但戶口留在本地的農村女性(即外嫁女)及其子女,不能和男性村民享受同等的經濟、福利待遇。
“農村土地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家庭為單位去承包、分配土地。那么婦女要獲得土地權益,就必須依托家庭,但女性在婚嫁時是有流動性特征的,婦女土地依附娘家或夫家,這就會對農村女性的土地權益實現制造一定的障礙。”聶真真解釋。不少村子按照傳統的“村風民俗”,以村規民約的方式,導致農村婦女尤其是外嫁、離婚、喪偶的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征地補償權和集體經濟成員身份認定等方面受侵害現象時有發生。這些村規民約雖與國家法律政策相違背,但背后卻是流傳千年的傳統觀念,要想真正有所觸動,難度可想而知。
打破這個局面的是河南登封周山村,這里制定了全國第一個體現性別平等的村規民約。
這個普通的小山村發生變化的起點是,2002年河南社區教育研究中心在這里實施了兩個項目,立足點就是開發手工藝品,強調婦女賦權。2004年,在中心的推動下,“周山村婦女手工藝品開發協會”成立。
勞動技能帶來的經濟地位提升,是女性權利的基礎,也是她們參與社區治理的前提。在這段時間里,河南社區教育研究中心為協會成員進行了性別意識的培訓,并在村里進行了性別話題的討論。
2008年,原中央黨校性別研究專家李慧英帶領的“性別平等政策倡導課題組”,幫助周山修訂村規民約。在課題組的支持下,周山村村委和村民代表前往登封參加修訂村規民約研討會。“周山村婦女手工藝品開發協會”會長景秀芳作為婦女代表受邀參加,會上她把“自己憋了好長時間的話說了出來”,最終通過討論表決的方式,性別不平等的條款得到了修訂。
這一試點做法,在此后的10年時間中,又在安徽省長豐縣、江西省靖安縣等9個省村莊進行,并不斷通過婦聯、婦女學者和社區工作者的網絡,推廣到其他地區。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社會法室主任、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寧蘭曾撰文介紹,多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陸續確立了提升婦女參政議政能力的具體措施。比如江蘇省的實施辦法明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員。村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不低于30%。
此次修訂草案,根據這些長期耕耘的地方經驗,明確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更重要的是,還明確了基層人民政府對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中侵害婦女權益的內容予以糾正的責任。
3.從底線保護到觀念普及
法條中的字詞更改、語句增刪,改變著法律的保護范圍和可執行性。
婦女權益保障法不斷更新著性別平等理念,但長期以來,被認為宣示性大于可執行性。方燕認為,此次修訂著重增加了女性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的救濟措施,補強了這塊短板。
比如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雖然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但未明確性騷擾的具體情形,救濟途徑也只有“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一句話。“此次修訂草案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這就讓反性騷擾的機制建立起來了。”聶真真說。
在修訂草案的條款中,還可以看到為了長遠促進性別平等目標的考慮。
涉及女性權益的政策往往跨領域,政策在發布后是否會加劇對女性的歧視,直接影響政策本身的合法性。對此修訂草案增加了立法的性別評估機制。趙樹坤介紹,該機制以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評估對象,從評估責任主體、評估效果等方面進行設計,目的是減少和消除立法階段的性別盲視問題,實現立法性別平等。這是從制度建構的源頭防范性別歧視產生的做法,強化了機制本身的保障功能。
對于剛進行了一審的草案,大家也提出了不少建議。
針對農村女性的土地權益,方燕建議增加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制定、修改程序中涉及婦女權益內容的監管,并建立實施后的監督機制,同時確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中的婦女成員參與比例。
趙樹坤認為,一審草案確立的違反法律的責任多為責令改正或處分,應在此基礎上適當增加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措施。在就業性別歧視方面,草案對顯性歧視行為有明確規定,然而如何對隱性就業性別歧視進行認定、治理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性別平等不是指女性實現現有男性擁有的權利和標準,而是從人權角度,實現兩性共有的基本人權。”北京大學中外婦女問題研究中心副主任佟新指出,法律只能做到底線保護,推動女性權益更主要的工作是不斷建立和普及性別平等觀念。
灼見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有力加強和拓展了婦女權益的保障內容和保障力度。建議將“未依法履行反家暴職責”列為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范圍。2015年出臺的反家庭暴力法,標志著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公權力的及時介入和有效干預,能夠切實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有必要通過建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加強執法監督,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反家暴職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硯蒙
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可以進一步為新時代婦女發展提供最基本最穩定最可靠的法律保障。建議將草案第十條“國家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項目”,修改為“國家建立健全性別統計制度”。2021年9月,國務院印發《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明確了加強分性別統計監測,規范完善性別統計監測的指標體系,推動納入國家和部門統計以及統計制度調查。所以,建議在法律當中明確國家建立健全性別統計的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趙立欣
修訂草案適應了新時代婦女對權益發展的新要求、新變化,切合實際,注重與相關法律之間的銜接,突出解決難點問題。建議草案第六十九條增加“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的,不動產登記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相關信息”。目前我國大部分婚姻家庭都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但是由于缺少夫妻財產知情權制度的支撐,在目前離婚案件辦理當中,往往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知之不詳或者一方故意轉移財產等問題突出。雖然現在草案規定了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但基層法院案件多、辦案人員壓力大,都靠法官親自取證,很難實現。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鄧麗(記者?陳慧娟)
(責編:徐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