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5日是我國第6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維護國家安全是全社會的責任。2015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提到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我們不禁想到國家安全法、生物安全法、出口管制法。其實,維護我國國家安全領域的法律可遠遠不止這些。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創造性地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為維護國家安全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抓緊出臺一批急需法律,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構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
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十三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維護我國國家安全領域的立法情況如何?主要涉及哪些方面?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發揮了什么作用?讓我們一起來聽一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岳仲明的具體介紹吧。
統籌發展和安全,制定生物安全法
隨著國內外環境深刻復雜變化和生物技術快速發展,生物安全已成為國家安全的新疆域。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風險防控體制機制,用法律劃定生物技術發展邊界,增強主動應對風險挑戰的能力,全面規范生物安全相關活動,聚焦生物安全領域主要風險,就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襲擊和生物武器威脅等,分設專章作出針對性規定。”岳仲明表示,生物安全法的頒布和實施,對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維護國家安全、提升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完善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具有重要功效和價值。
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領域的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系統性、統領性法律,它的頒布和實施起到一個里程碑的作用,標志著我國生物安全進入依法治理的新階段。
積極應對風險挑戰,制定實施出口管制法
出口管制是指對特定物項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對該物項的使用主體或者用途進行控制。
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通行的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做法,也日益成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上世紀90年代末,我國先后制定了6部有關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規,形成了覆蓋核、生物、化學、導彈以及軍品等物項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體系。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提升立法層級,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岳仲明介紹,出口管制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確保管制物項、主體和行為全覆蓋。二是建立出口管制清單、臨時管制和全面管制制度體系。三是明確實行出口經營資格和出口許可制度。四是明確實行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五是對域外適用和反制措施作出規定。此外,還對出口管制的管理體制、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規定。
“出口管制法的出臺,建立了統一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框架,對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加強和規范出口管制工作,彰顯我負責任的國際大國形象,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岳仲明說。
加快構建完善的中國特色軍事法治體系
“2020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積極通過立法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對人民武裝警察法、國防法進行了系統完善,并制定了海警法,為有效維護國家軍事安全提供了強有力法治保障。”岳仲明就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防法的修訂、海警法的制定情況作了如下介紹。
一是修訂人民武裝警察法。2020年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人民武裝警察法,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一是在領導體制方面,為加強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確保武警部隊高度集中統一,明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由黨中央、中央軍事委員會集中統一領導”,同時按照這一核心要求,統攬相關制度設置。二是在任務制度方面,準確界定武警部隊任務范圍,明確規定武警部隊擔負執勤、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和防衛作戰“六位一體”使命任務,并對相關任務進一步明確細化。三是在組織指揮方面,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內衛部隊、機動部隊、海警部隊和院校、研究機構等組成,區分三類情況對武警部隊的指揮關系作了明確,對武警部隊與地方人民政府的用兵對接、協同協調作了規定,構建高效順暢的組織指揮制度。四是在職責權限方面,為有效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明確了武警部隊執行相關任務的程序規則、職權行使和責任承擔以及可以采取的相關措施等。
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后,為推進武警部隊建設發展、促進武警部隊有效履行職責使命提供了堅強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撐。
二是修訂國防法。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國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一是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防活動中的指導地位。二是結合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國防和軍隊改革實際,調整了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增加了軍委主席負責制的內容。三是充實了武裝力量的任務和建設目標。四是著眼新型安全領域活動和利益的防衛需要,明確了重大安全領域防衛政策。五是根據國防教育和國防動員領導管理體制改革實際,充實完善了國防教育和國防動員制度。六是著眼“使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強化了對軍人地位和權益的保護。七是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習近平外交思想,充實了對外軍事關系方面的政策制度。
修訂后的國防法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提供了堅強法律保障。
三是制定海警法。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海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警法的制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深入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主要對海警機構職責、海上維權執法協作配合機制、海上維權執法措施及程序要求、海上維權執法保障、海上執法國際合作、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海警法的頒布實施,對于完善海上維權執法體制機制,規范海上維權執法活動,推動海上維權執法力量建設,全面提升海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提高我國海洋維權能力,維護國家海上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岳仲明說,香港回歸以來,“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舉世公認,但也存在著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短板,且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香港特別行政區難以自行完成立法任務,“港獨”等各類分裂國家違法活動,外國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香港特區國家安全面臨現實風險。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制定香港國安法并將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實施。這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會議精神,采取“決定+立法”的形式,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重要舉措。
香港國安法共6章,66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規定中央政府對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二是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三是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四是規定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行、處罰和效力范圍等。五是規定香港特區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六是規定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國家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
香港國安法自實施以來,有效打擊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堵塞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方面存在的漏洞,有力地維護了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香港走上由亂轉治的良好局面。
“當前,我國面臨的外部環境不穩定性不確定性增多,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挑戰不斷增多,同時,人民群眾對安全的需求不斷增多、要求越來越高。”岳仲明表示,下一步,我們將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和常委會的工作部署,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總體國家安全觀,更好把握我國國家安全形勢變化新特點新趨勢,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恒心和毅力,持續推進國家安全領域立法工作,不斷加強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建設,努力為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更加全面、更加及時、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責編:徐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