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如是說
《中國人大》全媒體北京2月10日快訊:近期,部分人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的有關措施,產生了比較嚴重的后果。有的人出現發熱癥狀不主動報告,有的人編造傳播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有的人故意隱瞞疫情發生地的行程,有的人被確診或已被告知屬疑似患者,仍然在沒有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與他人接觸。根據法律,這些人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袁杰說,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應當依法接受隔離治療,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我們在此提醒大家,公民履行法律規定的這些義務,不僅是對自己的生命健康負責,也是對親朋好友、其他公民負責,更是在用實際行動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出貢獻。
袁杰認為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單位或者個人違法不服從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追究刑事責任。又如,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故意傳播疫情或者放任疫情傳播的,要根據行為人主觀惡性、行為方式以及危害后果等,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再如,對編造并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對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她說,現在,全國人民都認識到,疫情防控阻擊戰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役,廣大醫護人員、科研人員正在一線努力奮戰,我們每一個人,每一個單位、組織都要堅持不懈,依法做好自己的事,大家都依法行事,我們相信一定能打贏這場阻擊戰。
(責編:徐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