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9月11日,海南省海口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口市灣長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系全國首部灣長制地方性法規,確立了三級灣長制,細化各級灣長職責,明確建立灣長巡查機制、督辦和約談機制、協調聯動機制,通過立法建立健全陸海統籌、河海兼顧、上下聯動、協同共治的海灣治理新制度,打造“透綠見藍、透光見海、透水見魚”灣美物豐、民樂宜居的藍色海灣。
海口系首批灣長制試點城市
海口市海岸線長172.7公里,管轄海域830平方公里,海灣包括海口灣、澄邁灣(海口段)、鋪前灣(海口段),其中自然岸線保有率達64.2%,近海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良好。
然而,隨著海岸線保護與利用之間的矛盾和問題日益凸顯,海口市海灣也存在陸源污染廢水排放增加、水產養殖引發近岸水體污染、濱海濕地面積萎縮、部分岸線侵蝕等問題,不利于建設國際化濱江濱海花園城市。
2017年6月6日,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灣長制”試點工作調研組與海口市舉行會談。海口市委市政府希望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加大對海口實施“灣長制”的指導力度。
同年9月,海口列為被全國首批實行灣長制試點城市,海口把試點工作作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抓手,凝聚海灣生態環境保護的合力,形成管理保護長效機制,打造“透綠見藍、透光見海、透水見魚”灣美物豐、民樂宜居的藍色海灣。
為進一步鞏固灣長制試點工作成果,突出地方特色,更好地參照執行和細化落實《海南省河長制湖長制規定》,形成海灣生態環境保護合力,海口市堅持先行先試,提出制定全國第一部灣長制地方性法規,為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以及加強海口市海灣管理保護提供制度保障。
近年來,海口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廣泛立法調研、征求意見等,起草并不斷完善《海口市灣長制規定(草案)》,提高規定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推動全市“灣長制”工作全面有序開展。
書記市長擔任“雙總灣長”
何為“灣長制”?
海口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召開《海口市灣長制規定》新聞發布會通報稱,灣長制即在相應海灣分級設立灣長,負責組織、協調其責任范圍內的海灣管理保護相關工作的體制和機制。
《規定》明確,由海口市人民政府組織建立市、區、鎮(街道)三級灣長體系,在市一級設置市總灣長和市級灣長,沿海灣等區設置區級灣長,沿海灣等鎮(街道)設置鎮(街道)級灣長。
據悉,市總灣長全面負責海灣管理保護的組織領導工作,組織開展巡查、協調和督促解決灣長制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市級灣長、區級灣長組織對其責任海灣的管理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海灣管理保護方案,對其責任海灣開展巡查,協調和督促解決責任海灣管理保護重大問題。鎮(街道)級灣長負責對其責任海灣的管理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海灣管理保護方案,對其責任海灣開展巡查,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并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各級灣長名單應向社會公布。
為保證灣長制的有效運轉,《規定》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以及沿海灣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灣長制議事協調機制,依法設置灣長制工作機構,承擔灣長制的日常實施工作。沿海灣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法設置灣長制工作機構。
目前,海口共設立了40名灣長。結合市域特點,從高位推進,由市委書記、市長擔任“雙總灣長”,按照行政區域劃分建立了市、區、鎮(街道)三級灣長體系和黨、政“一把手”主抓海洋環境問題的責任體系。
建立健全灣長巡查機制
根據《規定》要求,海口市各級灣長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巡查,市總灣長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市級灣長、區級灣長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鎮(街道)級灣長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而且,當發生自然災害時,各級灣長應當組織開展巡查。各級灣長應當根據海灣管理保護方案列明的事項和要求,重點對海灣水質、入海排污口、垃圾傾倒、海水養殖、海灣岸線、采挖海砂、圍填海等事項進行巡查,并如實記載巡查情況。各級灣長還有責任推動督促建立完善灣長制協調聯動機制、聯合執法監管制度以及灣河共治聯動機制,以提升管理效能,形成執法合力。
灣長制立法不同于海洋管理保護的立法,主要解決創新管理保護機制的問題,在相關法律責任方面主要是內部行政責任。
為此,《規定》提出,市級灣長、區級灣長在巡查中發現責任海灣存在相關海灣管理保護問題或者違法行為的,應督促本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限期予以處理;區級灣長在巡查中發現責任海灣存在相關海灣管理保護問題或違法行為,屬于市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提請市級灣長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限期予以處理。
《規定》明確,市級灣長、區級灣長發現本級或下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海灣保護職責的,可以以督辦函等形式督辦。區級灣長、鎮(街道)級灣長發現上一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職責時應及時向上一級灣長報告。上級灣長發現下級灣長履職過程中存在拖延、推諉、不作為、亂作為情形,可約談下級灣長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市總灣長、市級灣長、區級灣長發現本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未按灣長的督促期限履行處理職責或存在拖延、推諉、不作為、亂作為情形,灣長可約談本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