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建設)6月8日,網絡購物節又來了。
掐指一算,早在一周前,大家的“小算盤”就開始噼里啪啦地打了起來;
眼瞅著大家紛紛開啟“囤貨狂魔”屬性,化妝品、服裝鞋帽、零食都逃不過一個“囤”字;
在“買X減X”“打折”“滿減”“禮券”中歸納最經濟實惠的購物方案……
當然,還有一些事大家必須得上心,比如,線上線下產品不一致、大數據殺熟、虛假促銷、刷單虛假評價等問題。
電商法實施半年,成效顯現
商務部在今年2月21日的新聞發布會上發布,2018年,全國網上零售額突破9萬億元,其中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超過7萬億元,同比增長25.4%。
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斷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加快推進制定電子商務法,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2013年底正式啟動立法。
2016年12月19日,電子商務法草案初次審議。
2017年10月,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次審議。
2018年6月,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審議。
2018年8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四次審議并高票通過。
2019年1月1日,電子商務法正式施行,對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2019年2月,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向板橋新城某餐飲公司開出了一張500元罰單,因當事人在餓了么電子商務平臺提供餐飲服務,卻并未依法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信息;
2019年3月,杭州市蕭山市場監管局查處了淘寶網上一家涉嫌無照經營衛浴產品的店鋪。因其未在平臺上公示營業執照信息且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處以500元罰款;
2019年4月,青海省海東市查處一例違反電子商務法案件,開出了5萬元行政處罰罰單。原來,被處罰的外賣運營中心存在隨意限定或縮小配送范圍的行為,影響了該外賣平臺內經營者的正常配送和經營。海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該外賣運營中心限期整改違法行為,并處以5萬元罰款;
……
而上面這些“罰單”開出的依據,就是電子商務法。
電商法,管的“寬”
作為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了電子商務行為,為網購消費者筑起了法律的“防火墻”。電子商務法具體作了哪些規定?如何為消費者撐腰?小伙伴們可要仔細看看。
1.有假貨?平臺經營者或擔連帶責任
在發展之初,電商對消費者最大的“誘惑”就是兩個字——便宜,很多“山寨”商品隨之而生。
“看到網上耐克鞋188元,還說假一賠三。結果付錢后賣家直接給我寄了四雙。”關于假貨的段子至今仍在流傳。
“假貨”是消費者最避之唯恐不及的事情,對此,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等作了嚴格規定。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不得無故取消消費者訂單
在電商平臺促銷活動中,因賣家“砍單”引起的消費糾紛不少。經營者無故取消消費者訂單的行為,或者在用戶服務協議中保留涉嫌砍單的條款,違反了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等規定。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3.不能隨意刪差評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刷單炒信、虛構交易、點評造假、刪除用戶評價等損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評價權的事件頻頻發生,引起廣泛關注。
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的評價權。
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4.禁止大數據“殺熟”
“殺熟”不是一個新名詞,顧客越“老”越“值錢”。但憑什么回頭客反而多花錢?
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并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臺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消費者不滿。對此,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等作了嚴格規定。
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5.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
電商“殺熟”的背后,是消費者“裸奔”的隱私。
電商平臺促銷活動時期是消費者信息泄露的高發期,電子商務經營者需要強化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對標電子商務法確保用戶查詢、更正、刪除、注銷賬號數據權利的自由行使和有效實現。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