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近日,上海市16家單位會簽并出臺了《關于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健全完善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從業人員的招錄和管理機制,加強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頭預防。
《意見》共12條,從適用范圍、入職審查、從業限制、執行機制、監督管理等八個方面作出規定,要求加強對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實現對未成年人保護關口的前置。
從業限制范圍
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納入管理范疇,包括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教育機構,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對象為未成年人的培訓機構、醫療機構、文化體育場所等;還將保安、門衛、駕駛員等不具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其他工作人員納入適用對象。
強制報告制度
《意見》設置了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過程中進行嚴格審查和篩選,對有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不予錄用;同時建立與之對應的執行監督機制,對用人單位進行指導、督促,對于拒不落實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行政,甚至刑事處罰。檢察機關依法對《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可以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書》等形式,對相關單位、部門提出督促落實的意見和建議。
限權的法律依據
首先,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所謂優先保護,也就是說,當不同權利主體的權利發生沖突的時候,未成年人權利優先,法律必須優先考慮和保護未成年人權利。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后增加了一款,即“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
限制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雖然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但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在具體操作層面需要積累更多的實踐經驗。上海出臺的《意見》在全國是首創,具有很強的探索性和試點意義。希望上海的先試先行,能在立法實踐上積累經驗,為各地提供樣本。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