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央視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我2016年拿到了保加利亞綠卡,今年還提交了入籍申請,本以為終于自由了,沒想到一上‘紅通’,沒多久警車就開到了我面前。”2018年11月30日上午9點,剛剛從保加利亞引渡回國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姚錦旗感慨萬分,“外逃生活太凄涼了,看上去好像是自由的,實際一點都不自由”。
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姚錦旗被引渡回國
倉皇出逃13年后,這位浙江省新昌縣原常務副縣長,終于結束了惶惶不可終日的“亡命”生涯。當日,在中央追逃辦統籌協調下,中保兩國反腐敗和執法部門密切合作,姚錦旗被引渡回國。這是2018年3月國家監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也是我國首次從歐盟成員國成功引渡涉嫌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
10多年里流竄7個國家和地區,一度靠在中餐館端盤子排解孤獨寂寞……日前播出的電視專題片《紅色通緝》公開了楊秀珠等15人的追逃紀實。作為“百名紅通”頭號嫌犯,楊秀珠等人的歸案,戳破了那些企圖“一跑了之”的腐敗分子的幻想。
2014年以來,“天網行動”連續開展,中國向全球公布百名紅通人員名單,截至2018年12月,共從12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5000多名,其中“百名紅通人員”56人,追回贓款100多億元。
2019年1月11日,在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的十九大以來,我們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著力懲治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果,為實現黨和國家事業新發展提供了堅強保障。 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不管腐敗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緝拿歸案、繩之以法”。黨的十九大通過的十八屆中央紀委工作報告也強調:“黨中央把反腐敗追逃追贓提升到國家政治和外交層面,納入反腐敗工作總體部署。”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出臺,為我國政府今后締結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以及履行刑事司法協助國際條約義務和行使國際條約權利提供了國內法基礎,填補了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合作的法律空白。 起草歷經十余年,填補法律空白 有效懲治跨國犯罪離不開國家間的緊密合作,需要有效履行相關國際條約義務。據了解,截至目前,我國已經批準和加入了包括《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多項含有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國際公約,批準了54件有關刑事司法協助的雙邊條約。 “中國作為締約方,可以與世界上180 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包括刑事司法協助在內的合作。”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司法部國際合作局副局長張曉鳴指出,“所有這些批準加入和締結的國際公約,都需要有國內法來使我們在條約下承擔的國際法義務落地。” 以往,民商事司法協助、引渡合作分別在民事訴訟法和引渡法中已有規定。然而,刑事司法協助只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有原則性規定,其具體合作內容、要件以及執行程序等未予明確,加之我國與外國開展打擊跨國犯罪國際合作尚存在一些制度障礙,迫切需要進行頂層設計。 據介紹,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起草過程歷經十余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通過不久,中央紀委于2004年牽頭成立研究實施公約協調小組,明確提出制定司法協助法的任務,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快研究起草進度。2015年6月,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被列為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一類項目。經過近3年全面深入的調研論證,在先后5次廣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專家學者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法律草案。 2017年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草案。 頂層設計,打擊腐敗和跨國犯罪 歷經兩審,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是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的需要,是加強國際合作、打擊嚴重有組織犯罪包括腐敗犯罪的需要,也是順應國際合作的規則需要。 據介紹,與刑事類國際合作有關的法律主要包括引渡、刑事司法協助和移管被判刑人三個部分。本次出臺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就是把后兩部分內容集合成法推出。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規定了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原則、依據,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提出、接收和處理程序,以及刑事司法協助的具體內容,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移管被判刑人等。 法律具體規定了哪些內容?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按照平等互惠原則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 為有效應對外國司法執法機關利用所謂的“長臂管轄”等規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強調,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同意,外國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本法規定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外國提供證據材料和本法規定的協助。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中首次明確規定了我國可以請求外國協助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和返還違法所得,也可以應外國請求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和返還違法所得,破解了多年來制約我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的難題,有利于通過國際合作依法剝奪外逃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切斷其資金來源,為大力開展國際追逃追贓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將國家監察委員會確定為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管機關之一,賦予了監察機關在腐敗犯罪案件調查等活動中與外國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和刑事司法協助的職責,明確了監察機關和國內有關機關在刑事司法協助中的職責分工。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和監察法形成有序銜接,為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深入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和追逃追贓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為保護我國公民合法權益,同時有利于被判刑人教育改造和回歸社會,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將“移管被判刑人”作為第八章,規定了移管被判刑人相關內容,規定中國和外國可以相互移管被判刑人,明確移管被判刑人的主管機關、適用條件、辦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此外,法律還規定對于被判刑人是接收國國民、其行為根據兩國法律均構成犯罪且兩國及被判刑人本人三方均同意移管的,可以將被判刑人移管回國執行刑罰,并對相關辦理程序等作出規定。
(責編:徐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