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專門復函給著名法學家李步云,督促有關部門糾正地方法院越權制定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之前,李步云于今年年初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提起了一項審查建議,指出地方法院越權制定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地方法院越權制定司法解釋?
2012年11月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制定發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浙高法〔2012〕325號)。其中,第九十二條第五項“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三人次以上,并導致引產”、第六項“因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該行為”,被認定構成非法行醫罪,須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年初,李步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起的審查建議,針對的就是這部分內容。
對于上述第九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非醫學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導致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將其作為刑事犯罪行為,而是一直都將其界定為行政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已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規定,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在部分地區的實踐中,將此行為視為行政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并沒有按照非法行醫罪進行處理。
“李步云認為,浙江省高院將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的這種行為直接定為非法行醫罪并用于司法審判實踐中,是嚴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混淆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界限的行為。”
有關條款將停止執行
在收到李步云的審查建議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室啟動了對浙江省高院作出的相關規定的研究工作,并于近日向李步云作了回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室在復函中表示已對來函提出的問題進行了研究,與浙江省人大常委會作了溝通,并征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
根據反饋的情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表示意見屬于應當清理的帶有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將商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停止執行相關條款,共同研究妥善處理正在審理的案件及生效案件,并將于近期通知轄區法院停止執行意見第九十二條有關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行為以非法行醫罪處罰的決定。
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室在復函中表示,還將商有關方面督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好相關工作。
地方法院無權作出司法解釋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這就意味著,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才有權力作出司法解釋,地方法院并沒有權力。
按照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和立法工作計劃關于督促和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司法解釋集中清理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早在2012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通知》。
通知規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釋;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釋。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轄區普遍適用的、涉及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等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書中援引。
地方法院、人民檢察院如果確有需要,又該如何處理?
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總結審判工作、檢察工作經驗過程中,認為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法發〔2007〕12號)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高檢發研字〔2006〕4號)的要求,通過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者對法律應用問題進行請示。
(責編: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