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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動態過程或者從程序上劃分,政府預算可以劃分為預算編制、預算審查批準、預算執行、決算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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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預算法》第十八條規定:“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次年1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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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算草案審查工作的主要流程可以分為初步審查和代表大會的審查批準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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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預算是一國政府為了實現其職能,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籌集所需資金以及使用這些資金的財政收支計劃,這個計劃須經國家的立法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審查批準,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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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預算經過批準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但是特殊情況下不經過法定程序也可以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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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表言論權的主要內容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因人大代表在日常生活中的發言和表決而追究其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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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詢問和質詢是一回事,只是不同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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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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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預算編制的實質是處理財政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預算資金的分配關系,分配的結果必然影響各方的利益,因此,預算編制過程實質上也是各相關主體利益訴求的表達和協調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