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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民或者選舉單位不能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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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級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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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民族鄉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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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民可以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域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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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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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目前,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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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選出后兩個月內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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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府兩院”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閉會期間,可以不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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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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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大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可不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