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實代表知情權,提高代表行權履職的質量和效能。
通過各種渠道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
擴大代表對常委會活動的參與。
為代表深入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創造條件。
二、保障代表提案權和建議權,切實推動各方面工作。
改進代表議案工作,提高議案提出和處理的質量(明確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和范圍,規范代表議案提出的程序,改進對代表議案的處理工作。)。
完善相關制度,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水平(明確提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范圍和程序,認真負責地辦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科學分類及時交辦和督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規范閉會期間代表活動,更好發揮代表作用。
閉會期間代表活動內容和組織形式:閉會期間代表活動主要有: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參加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應邀列席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采取多種方式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等;其活動一般由人大常委會組織,或者委托下一級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一般在原選舉單位行政區域內進行,或根據需要及安排可跨選區進行考察,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為基本活動形式,根據本人要求經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聯系安排,代表也可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
改進和加強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工作。
進一步密切代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
四、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條件和保障,減少代表后顧之憂。
為代表提供執行職務時的法律保障(依法保障代表的法律權利)。
為代表提供執行職務時的時間保障(依法要求代表所在單位為代表履職提供時間保障)。
為代表提供執行職務時的物質保障(依法給予代表履職時適當的補貼及物質便利)。
為代表提供執行職務時的組織保障(依法建立各工作機構或辦事機構并配備為代表履職服務的工作人員)。
(編輯: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