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預算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
分稅制是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劃分稅種,并以此為基礎確定各自稅收權限和協調財政收支關系的一種制度。到目前,中央與地方收支劃分基本穩定,同時根據相關改革進展情況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劃分:中央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宏觀調控所需支出,中央直接管理的社會事業發展支出。具體項目包括:國防費,武警經費,國家安全支出,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管理支出,事關全國的重要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中央企業技術改造、資本金支出,支持農業生產支出,中央負擔的國內外債務還本和付息支出,中央所屬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研究等單位的支出。
地方主要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支出。具體包括:地方行政管理支出,地方重要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支持農業生產支出,城市建設和維護支出,地方政府所屬文化、教育、衛生等事業單位支出。
第二,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屬于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的稅種為中央收入,包括:關稅、海關代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集中繳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利潤、城市維護建設稅);未納入共享范圍的企業所得稅(主要是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企業的所得稅);中央企業上繳的利潤。
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由中央與地方分享:國內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納入共享范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資源稅按不同的品種劃分,海洋石油資源稅為中央收入,其他資源稅為地方收入;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主要是上海、深圳)。
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為地方收入,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煙葉稅,土地增值稅等。
對劃歸地方的收入,地方政府要按地方各級政府事權再確定歸屬。
第三,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span>
財政轉移支付一般指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補助,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均衡地區間的財力和實施宏觀調控等政策,促進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在我國,中央和地方收支劃分以后,為解決財力分布的縱向和橫向不均衡問題,中央對地方實施轉移支付。轉移支付分為兩類: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由均衡性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等組成,用于彌補財政實力薄弱地區的財力缺口,地方政府可統籌安排使用,主要目的是均衡地區間財力差距,實現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的均等化。專項轉移支付重點用于“三農”、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等領域,以實現特定的宏觀政策及事業發展目標,或對中央委托地方事務、中央地方共同事務按其相應資金進行補償,地方政府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四,稅收返還和地方上解。稅收返還是為保障地方既得利益、順利推進相關改革設立的,包括增值稅消費稅返還、所得稅基數返還、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稅收返還三項。地方上解是指地方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財政體制規定上解中央的各項收入,主要包括1994年分稅制改革時保留的地方原體制上解收入和出口退稅專項上解收入。這是為采取漸進式財政體制改革而保留的事項。2009年,為簡化中央與地方財政結算關系,中央財政將地方上解與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作對沖處理,相應取消地方上解中央收入科目。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