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議案和代表建議、批評、意見都屬于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方式,但兩者有所區別,勿把屬于建議、批評、意見的內容作為議案提出。
第一,主體不同。代表提出建議、批評、意見沒有人數要求,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而代表提出議案必須達到法定人數,如向全國人大提出的議案應由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人以上的代表聯名提出。
第二,提出的時間不同。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可以在大會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而議案一般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對個別符合議案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代表議案,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
第三,內容不同。代表提出建議、批評、意見,其內容十分廣泛,可以涉及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以及經濟和社會各領域的問題;而代表提出議案,其內容應當屬于本級人大職權內的事項。
第四,處理方式不同。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后,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代表;而議案提出后,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