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對我國的立法權限和立法程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一般包括法律法規案的提出、審議、表決通過和公布四個環節。
法律、法規案的提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有權提出議案的國家機關或者人大機構、一定數量的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者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屬于職權范圍內的法律、法規案。提案人應當同時提交法律、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需要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法規案,可以先向其常委會提出,經常委會審議后決定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法律、法規案的審議。對列入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法規案,首先由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關于法律、法規案的說明,然后由各代表團分組會議和全體會議審議,并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或者地方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這些審議意見對法律、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律、法規案修改稿,對涉及的合憲性問題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案提交大會表決。對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法規案,一般實行三審或者兩審制,也要經過在全體會議上聽取說明、匯報或者報告、分組審議、專門委員會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或者地方人大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等程序,最后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將法律或者法規案表決稿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法律、法規案在提出和審議過程中,要有公眾的參與,通過“開門立法”體現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精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整理后提交人大或者常委會會議。
法律、法規案的表決和通過。法律、法規案經全體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后,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請全體會議表決由人大或者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對法律、法規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再表決原案。
法律、法規案的公布。法律案通過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規案通過后,由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通過的法律、法規,應當刊登在制定機關的公報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司法部)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其決定程序依照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程序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制定程序進行,經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再分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常委會公告予以公布。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