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中,我們經常會碰到有選民領取了選票但未進行投票的情況發生。那么各地在計算投票人數的時候是否應該將這些領取選票而未投票的選民計算進去呢?各地在這一問題上存在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領票未投票的選民不能計入參加投票人數,應以實際投票的人數為準,即按實際收回的票數計算投票人數。理由是:選民只有領了選票、填寫了選票、最后將選票投進票箱,才算參加并完成了選舉投票,才是合法有效的;領票未投,沒完成投票,等于自己放棄投票的權利,因而不能計入統計的票數。
另一種意見認為,領票未投票的選民應當計入參加投票人數。理由是:選民不僅有權參加投票選舉,更有權棄權和不投選票,這是法律允許的,因而只要領取了選票,即便不投票也應該計算入投票人數。
由于以上兩種不同的意見會對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的“雙過半”產生影響,所以厘清這個問題非常必要。那么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應該從三方面進行考慮。
一是要弄清何謂“參加選舉投票” 。從字面理解:參加選舉投票的選民是指將選票投進票箱的選民,而不是領取了選票而沒有進行投票的選民。選民領取了選票沒有投票應視為沒有“參加投票”,因而不能計算在投票人數中。這種看法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沒有錯,但是從法律層面上講,選區選民只要領取了選票,即說明參加了選舉投票。選民領到選票后,雖然沒有寫票和投票,或者完成寫票而沒有投票,都應當視為選民已經參加選舉投票。
二是法律對于選民領取選票而不投票的行為沒有明確加以限制,也就是說,選民領取選票后投與不投,都是選民個人意愿的表達,是行使選舉權利的行為和自由,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進行干預。具體在代表選舉工作中,參加投票的選民領取選票后,可以按要求寫票并將選票投入票箱,也可以不寫票就直接將選票投入票箱,或者選擇不寫票也不將選票投入票箱。這些行為和做法都是合法有效的,都受法律保護。因此,在計算投票人數時,不能單純地以收回選票為依據計算投票人數。
三是將領取選票而未投票的選民計算入參加投票人數,更有利堅持和實現“雙過半”的原則和目標,更好地保障選民行使民主選舉權利的自由。我國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涉及范圍廣,參與人數多,民主氣氛濃,社會關注度高,具有普遍性、廣泛性、民主性和公平性等特點,衡量和確定代表當選的標準和要求-定要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堅守“雙過半”的底線規定和要求。從法理和實踐看,只有將領票未投票的選民納入參加投票人數,采取“領票計算法”才能準確反映民意,保證代表當選的合法有效。反之,如果單純認為“參加投票的選民”就是將選票直接投到票箱的選民,計票結果只以收回的選票來確定參加投票的選民數,就等于不承認或直接否定以不投票的形式來表達“棄權”的投票選民的合法有效性,勢必減少參加選舉投票的選民人數,人為破壞“雙過半”的原則規定,妨礙了選民行使選舉權利的民主和自由。
綜上所述,參加投票的選民,領了選票,可以寫票、投票,也可以寫了不投或者不寫不投,領取選票而未投票的行為和領取選票進行投票的行為一樣都受法律保護,都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把領票未投票的選民計入參加投票人數才能嚴守“雙過半”的原則要求,確保代表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有效。(文:張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