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否需要刻制、啟用印章
一些鄉鎮人大工作者認為,作為地方基層國家權力機關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發布決議、決定等會議文件時不加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印章,有許多不便之處。特別是有關人事任免方面的公文,不加蓋公章,無法存放在檔案里。由此,有些鄉鎮人大刻制并啟用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印章,還有的鄉鎮刻制了鄉鎮人大主席團的印章,許多地方發文明確要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印章使用的機構名稱,應當統一由“鄉鎮人大主席團”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我認為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一、從法律對各級國家機關刻制印章的規定看。一是1979年9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章的規定》,沒有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刻制印章的規定。二是1991年3月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國徽法第六條,對應當刻有國微圖案的機構中,包括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沒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和法定的國家機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如果需要刻制和啟用印章,法律應予明確規定。200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關于鄉鎮人大機構名稱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鄉鎮人大主席團不是鄉鎮人大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對外不應掛牌稱鄉鎮人大主席團。”因此,鄉鎮人大主席團刻制公章沒有法律依據。
二、從各級國家機構設置看。一是憲法、法律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國家權力機關,都是法定的國家機構,但它們都不是常設機關,也不是常設機構。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不設立常設機關(常設機構)外,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設立常委會作為它的常設機關(常設機構)。二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舉行會議的時候,一般都要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選舉常設機關(法律規定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例外)組成人員,由常設機關(常設機構)處理閉會期間的事務。因此,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不像其常設機關(常設機構)一樣,具有機關法人的性質和資格,它們都不是法人單位,刻制和啟用印章是沒有住何現實意義的。實踐中,政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召開的各級代表大會,都沒有刻制和啟用印章的范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也沒有刻制和啟用印章的范例。因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刻制公章也沒有可參照的慣例。
三、從鄉鎮人大工作實踐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沒有加蓋印章的慣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沒有自己的印章,對公開發布會議文件是沒有任何影響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報告、人事任免等,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經表決通過即發生法律效力,未必非要加蓋“xx人民代表大會”的印章不可,以第幾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幾次會議的名義,由大會主席團對外發布公告即可。(文:原吉林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副巡視員 李樹春)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