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應當何時召集?
地方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應當在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召開。這里需要明確的是,“選舉完成”的時間如何認定。從法律上說,直接選舉的,以選舉委員會確定的選舉投票日為選舉完成時間。一般選舉委員會確定的各選區的投票選舉日是統一的,如果不統一,則以最后一個選區的投票選舉日為選舉完成時間。個別選區不能按照選舉委員會確定的投票選舉日進行投票選舉,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延遲投票選舉的,如延遲選舉的選區在其他絕大多數選區完成選舉的兩個月內進行了選舉,應按絕大多數選區完成選舉的時間為本級人大選舉完成的時間;如延遲選舉的選區沒有在絕大多數選區完成選舉的兩個月內進行選舉,應當在延遲選舉的選區進行選舉后盡快召開人大會議。
選區第一次投票選舉沒有選足應選名額的,另行選舉的時間從法律上說不能作為選舉完成的時間。
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誰召集?
地方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各級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新一屆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常委會之前,上屆常委會仍然存在,并履行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的職責。鄉鎮人大主席團在下屆鄉鎮人大召開會議前也是仍然存在,并擔負一定工作職責的。因此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上屆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如何召開?
地方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每屆人大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至下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委會為止。因此,在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召開時,新一屆人大常委會還未被選出,上一屆本級人大常委會仍然應當履行主持大會預備會議的職責。
鄉鎮人大是否召開預備會議,地方組織法未作規定。根據地方的實踐,一般由上一次會議主席團主持召開預備會議。
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主席團會議如何召開?
主席團是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主持者,負責決定大會副秘書長人選、會議日程、議案表決辦法、向會議提議案的截止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主席團主持會議是集體主持,每次人大會議的第一次主席團會要推選若干人為常務主席,常務主席負責召集主席團會議,處理主席團的一些具體事務。在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主席團會議上,一般先由上一屆人大常委會主任主持,在選舉出新的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鄉鎮人大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主席團會議,其組織的主要議程可參照上述的做法。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