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經各選區選舉產生并經選舉委員會確認后,是否具有代表資格,還必須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然后由縣級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認當選代表資格是否有效,并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代表資格審查的主體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的內容有代表身份是否合法,選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進行了差額選舉,選舉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破壞選舉的行為,是否接受境外的資助,是否有其他違反選舉法的情形等。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包括代表產生的依據和過程,代表結構狀況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三個部分。
代表資格審查的程序為1、各選區將選舉結果上報選舉委員會。2、選舉委員會進行審核后將選舉代表情況交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3、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當選代表的代表資格逐一進行審查,并根據代表資格審查情況,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4、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將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報縣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5、縣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當選資格是否有效。6、公布確認資格的代表名單。所有當選的人大代表應及時頒發代表證。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