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選舉公正,在組織選舉投票前,要由各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團推選產生總監票人1人和監票人若干人,負責監票工作。同時,由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從選舉工作人員中確定若干名為計票人。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由不是正式候選人的公民擔任。
投票選舉工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主持。
直接選舉時,投票方式有召開選舉大會、設立投票站和流動票箱三種做法。其中,召開選舉大會是基層選舉的傳統方式,運用最普遍。在直接選舉中,考慮到可能會有選民因各種原因在選舉日期間不能親自參加選舉,因此選舉法規定:“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間接選舉時,投票選舉一律召開大會全體會議的方式進行。全體會議,必須有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參加,始得舉行。
投票選舉一律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民或者代表對于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總監票人、監票人簽字。
根據選舉法規定,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即所投的贊成票,多于應選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
此外,不論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時常會出現兩種情況:
一、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且有兩人以上得票數相等,從而導致不能確定當選人。根據選舉法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就票數相等的第三、四兩名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二、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名額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根據選舉法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足的名額應當另行選舉。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