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了解法律規定的哪些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員等由代表選舉產生,哪些人員由代表大會決定任命,以準確地行使選舉或者決定任命權。選舉,是人大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對依法推薦出來的國家機關有關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員以及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能夠擔負該職務進行投票選擇的方式。決定任命,是人大代表根據法定提請人對國家機關有關組成人員人選的提名,以一定的投票方式通過被提名的人能夠擔任某種職務的決定方式。選舉和決定任命是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主要方式,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采用一定投票方式,以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始得當選或者通過的形式實現的。兩者之間存在的區別:一是選舉和決定任命的人選職務不同。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本級人民政府正副職領導人員、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上一級人大代表。鄉級人大選舉產生鄉級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鎮)長、副鄉(鎮)長。法律規定決定任命的人選是,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根據主席團的提名,決定本級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二是選舉和決定任命人選的提出程序不同。全國人大選舉的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是由大會主席團提出;地方各級人大選舉的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員的人選,主席團可以提出候選人,代表依法聯名也可以提出候選人。而決定任命的人選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代表只對法定提名人提出的候選人表示同意或者反對或者棄權,不能另提其他候選人。三是選舉和決定任命人員的通過程序不同。選舉結束后,大會主席團根據候選人得票數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并發布公告,公布各項職務當選人的名單,選舉的法定程序完成。決定任命的人選經法定提名人提名,由主席團提交大會投票或者其他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等后,由大會主席團宣布通過決定,有關國務院組成人員還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予以任命,至此,決定任命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第二,了解選舉中各個職務的差額選舉比例是多少,以有效地行使選舉權。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國家機關正職的候選人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有關副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進行差額選舉;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由間接選舉產生的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的差額比例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人大代表在填寫選票時,少于或者等于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于應選人數的選票無效。關于全國人大和其他最高國家機關正職和有關副職的差額選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選舉時實行差額選舉。
第三,熟悉代表聯名提出候選人的程序,依法嚴肅認真地提出候選人。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省級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縣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書面提名,可以提出本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員的候選人;鄉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鎮長、副鄉鎮長人員的候選人。按照選舉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上一級人大代表的候選人。人大代表有權對本級人大主席團或者代表依法提出的有關人選提出意見。代表在提名時應當注意:(一)聯名提名推薦候選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聯名人數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同選區或者選舉單位的代表可以醞釀、聯合提出候選人。(二)聯合提名推薦候選人,必須是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三)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可以少于應選人數,也可以等于應選人數,但不得超過應選人數。(四)提名人應當提供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如實介紹提名候選人的情況。代表聯名提出的候選人的法律地位,與主席團提出的候選人的是一樣的,都必須依法列入候選人名單,交代表醞釀、討論。
第四,以對人民、對國家高度負責任的態度,代表人民的意志,認真負責地提名、投票或者表決,極為慎重地行使好選舉或者決定任命權。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選舉時,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