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檢查是人大對本級人民政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權力機關的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檢驗、核查,發現并糾正違法現象、違法行為的活動。2015年修改的代表法第二十六條增加了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這意味著現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同樣有執法檢查權。
執法檢查的主要程序:
一、制定執法檢查方案
二、發布執法檢查通知
三、組織執法檢查組
四、組織實施執法檢查
五、提出執法檢查報告
六、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查和處理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