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不同的對象、內容和時間的長短,代表視察采用不同的形式。在實際工作中,代表視察形式主要包括三種形式:
一是集中視察。根據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末進行一次一周時間左右的集中視察。也稱全面視察、普遍視察、綜合視察。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這種視察是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直接組織或委托下一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一般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的一兩個月內進行,主要是為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行使各項職權作準備。視察時可以按地區分組、也可以按行業分組,主要應根據代表的意見確定。視察的內容,重點是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圍繞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圍繞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視察時,代表可以請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報告工作情況。視察后代表應當向有關國家機關反饋意見。
二是專題視察。這種視察可以由人大常委會織或由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組織,也可以由代表小組組織。由代表小組組織的亦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與被視察單位聯系。這種視察應由對視察的專題比較熟悉的代表參加,主要是對群眾普遍關心、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和帶有傾向性的某一專門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視察的內容集中明確,題目比較單一,帶有深入調查研究性質。
三是持證視察。人大代表持證視察,也叫分散視察。是指由代表個人或幾位代表聯合持代表證依法進行的視察活動。代表開展視察活動,除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統一安排的集中視察外,在本級或者下一級人大常委會的協助下,代表持代表證視察可以一個代表單獨進行,也可以約集若干位人大代表或以代表小組的形式就地就近隨時進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系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