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鄉鎮人大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基層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近年來,很多省市、區按照中共中央2015年18號文件的要求,都在探索增開鄉鎮人代會會議的形式,有的明確要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根據實際需要和會議內容,合理安排會期。
一些省級鄉鎮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了每年召開兩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主要議題。
1、每年年初召開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例會會議主要議程。每年第一次鄉鎮人代會會議稱為例會,一般在每年年初至一季度之前召開。這次會議的特點是綜合性會議,主要議程是:
(1)聽取和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工作報告;
(2)聽取和審查鄉鎮人大主席團工作報告;
(3)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草案和本級上一年度(或上一屆五年)本級財政預算和執行情況的報告:
(4)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以及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5)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以及其他法定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6)通過有關決議;
(7)審議上一年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報告;
(8)舉行選舉事項;
(9)其他事項。
2、每年年中召開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專題會議主要議程。每年第二次鄉鎮人代會一般在七八月份召開。這次會議的特點是專題性會議,如執法檢查專題、評議專題、選舉專題等。會議一般有以下內容或者議題:
(1)聽取和審議上半年度政府工作報告或專項工作報告,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評議;
(2)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
(3)討論、研究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特別是一些重大民生工程、本行政區域需調整的鄉鎮經濟和文化、公共建設、計劃、財政以及民政工作;
(4)制定重要的改革方案和推出經濟建設的重大舉措,如解決本行政區域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中出現的需要及時解決的緊迫而重大的問題;
(5)討論、決定本鄉鎮群眾切身利益且需要人民群眾廣泛參加的重要事項,如水利建設、教育發展、農民增收、精準扶貧、農業結構調整、社會治安等;
(6)在特定時期需要全體人民統一行動,共同努力實現的事項;
(7)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其他法定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8)補選鄉鎮人大、政府出缺的領導人員、接受代表辭職;
(9)其他事項。
各地鄉鎮人大還可以根據本鄉鎮的實際情況安排每次會議的議程。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