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的人大代表分為五級,不同級別的人大代表權利是不同的。級別越高的代表權利也越大,如全國人大代表有提出修改憲法的權利。(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鄉鎮人大代表的權利的分類劃分。
(1)鄉鎮人大代表必須做的工作或者必須行使的權利有八項: 一是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二是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三是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四是參加各項表決;五是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六是參加本級人大主席團組織的執法檢查;七是參加鄉鎮人大主席團組織的集中視察;八是參加鄉鎮人大主席團組織的專題調研。前四項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鄉鎮人大代表必須做的工作或者必須行使的權利;后四項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鎮人大代表必須做的工作或者必須行使的權利。
(2)鄉鎮人大代表經常做的工作或者行使的權利有五項:一是提出議案;二是提出詢問;三是參加選舉和被選舉以及依法聯合提名候選人;四是應邀列席有關會議;五是持證視察。
(3)鄉鎮人大代表不經常做的工作或者使用的權利有四項:一是提出質詢案;二是對由所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提出罷免案;三是約見本級或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四是提議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3.人大代表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代表作為公民個人從事的活動,不屬于執行代表職務,不受執行職務法律保護。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