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另外,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282個設區的市擁有地方立法權(省級以下),但有立法范圍限制?!读⒎ǚā沸薷那爸挥?2個省會、5個自治區首府、4個經濟特區、18個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擁有地方立法權。《立法法》第八十一條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認為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從目前情況看,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主要有三大類:
1、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國家在制定有關法律時,一般都明確授權地方立法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以進一步明確法律的內容、范圍、權利和義務關系等等,使法律更加具體、明確,有針對性地解決本地的特殊問題。
2、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此類授權立法的內容,一般屬于中央立法的事項,但由于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只涉及全國部分地區的特殊問題,故將這方面的立法權授予地方行使為宜。如1984年7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款規定:“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span>
3、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原則、精神,結合本行政區域和實際需要而進行地方立法。這實際上就是地方立法先行一步。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