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新中國成立的時候,由于召開普選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還不成熟,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標志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確立起來。從那時以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歷程。
1954年到1966年,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面確立和曲折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立的最初幾年,各級人大工作相當活躍,民主法制建設進展較快。但從1957年下半年開始,受“反右”等左的東西影響,國家經濟與政治生活很不正常,人大職權的行使受到削弱,黨和國家機關的關系出現偏差。
“文化大革命”的10年,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遭到嚴重破壞。各級人大活動停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8年多的時間里沒有召開過一次會議,黨和國家機關以及國家機關內部的關系非常不正常。
從粉碎“四人幫”至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恢復和完善,各方面工作取得重大進展。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進入新的歷史發展時期,特別是人大工作有明顯的、突出的進展。1982年憲法和在此前后制定或者修改的一批法律,對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法律上、制度上的規定。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和完善選舉等制度,加強國家政權機關的建設,特別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建設。各級人大依法履行職責,在現實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各級人大代表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等。這些年來,我們黨和國家機關以及國家機關內部的關系越來越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