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視察是代表法規定的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閉會期間的一項重要活動。代表視察是了解和檢查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單位工作情況,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方式。視察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了解有關情況,并為開好代表大會會議做準備。同時,推進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的工作。代表視察的主要內容包括:根據人代會將要審議的議題進行調查研究,了解法律或者法規的實施情況,了解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了解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情況,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等。
人大代表視察一般有以下兩種形式:
一是集中視察。這是由人大常委會有組織進行的視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末或者下半年的某個時間。視察的重點是要突出黨和國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區域當前的中心工作、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現實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確定視察內容應當聽取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選擇被視察單位應當兼顧不同類型,便于代表全面、客觀地了解真實情況。視察時,代表可以請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報告工作情況。代表參加視察活動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代表反饋。
根據法律規定,代表在集中視察時,如果認為有些問題應該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或者比較緊急等,可以通過安排視察的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部門協助聯系,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給予必要的說明和回答。實踐中,一些地方實行了代表小組在代表選舉單位的范圍內進行視察,根據要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也要給予支持和協助。
二是持證視察。代表法規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系安排本級或者上級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代表持證視察應當注意:隨身攜帶代表證,以證明身份;就地就近,利用業余時間或者結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范圍內進行視察。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了解和掌握代表代表持證視察的情況。
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人民代表大會實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這是由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所決定的。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