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鄉鎮人大主席團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要認真記錄整理,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2.要及時向政府機關統一交辦鄉鎮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明確要求政府機關在規定的時限內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
3.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交辦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鄉鎮人大主席團安排的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參加鄉鎮人大主席團統一組織的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開展視察研等活動時形成的執法檢查報告、視察報告和調研報告,以及代表參加小組活動、代表個人持證視察活動等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明確要求政府機關對執法檢查報告、視察報告和調研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向代表反饋。
4.要變“文來文往”為“人來人往”,變“關門辦理”為“開門問計”,變“答復型”為“落實型”,加強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按照注重質量、責權對等、平等對待、重在落實的原則,采用實時跟蹤督辦、安排專人督辦、現場集中督辦等方式,認真做好政府機關有關部門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督辦工作。如建立健全代表約見政府部門負責人、代表參與建議辦理工作全過程、主席團全程監督建議辦理工作、代表評議政府建議辦理工作、完善建議分級評估、分類辦理、重點督辦等工作機制,著力提高建議落實率和問題解決率等。
5.要認真組織對政府機關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的檢查,聽取和討論關于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印發下一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