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各地代表監督工作,代表接受監督的方式大致分為以下四種:
1、通過聯系接受監督
代表自覺加強與人民群眾的聯系,通過采取座談、走訪以及利用代表電子信箱、熱線電話、人大網站等多種方式、多條渠道,密切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聯系,聽取人民群眾對自己履行職責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2、通過報告接受監督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是代表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內容。為更好落實這一規定,一些省級人大常委會根據以往的工作經驗和做法,在經過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在地方立法中進一步細化了這一規定。如,江西省實施代表法辦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在任期內,應當至少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一次。”
報告履職情況的形式,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至于是由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報告,還是由代表自行向選民報告,目前大多數地方的做法主要還是由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部分選民代表召開選民大會聽取代表報告履職情況。
3、通過詢問接受監督
代表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是代表法規定的代表接受監督的重要方式。回答詢問,是了解代表履職情況的重要途徑,也是加強代表監督的有效方式。間接選舉的人大代表應當回答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回答原選區選民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
詢問的內容主要是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情況,代表回答的方式既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方式。從已開展這項工作的地方人大看,大多是由人大常委會舉辦代表履職詢問座談會,讓代表先行匯報履職情況,再與選民進行互動,選民就代表的履職情況和履職打算提出問題,代表認真回答選民詢問,接受選民監督,增進相互理解和支持。
4、通過罷免進行監督
罷免監督,是指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依照法定的程序對不合格、不稱職的人大代表進行罷免的一種法律監督形式。是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人大代表進行監督的最重要、最嚴厲的一種方式。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