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內容。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包括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與代表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是密切相關的,二者在本質上都是在執行代表職務,代表人民的利益和一直參加對國家各項事務的管理。人大代表在人大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做好會議期間工作的基礎和前提。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參加視察和專題調研;
二、組織開展代表小組活動;
三、應邀參加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安排的執法檢查,應邀參加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機構組織的立法調研和其他工作調研;
四、應邀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和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人大常委會會議,列席原選舉單位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五、向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以其他方式聯系人民群眾,聽取群眾意見等。
代表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也可委托下一級人大常委會組織;鄉鎮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由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根據主席團的安排負責組織。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根據主席團的安排要組織代表開展好閉會期間的活動,積極探索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努力增強代表活動的實效。人大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還要為代表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保障。
(責編:馮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