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政體),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奪取國家政權的道路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主要經歷了四個階段的歷史沿革。
萌芽——蘇維埃(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度(1927-1937年,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萌芽是蘇維埃(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度。1927年11月,彭湃作為中國共產黨早期農民運動領袖,領導海陸豐武裝起義勝利后,召開了海豐全縣工農兵代表大會,大會產生了海豐縣蘇維埃政府。中國共產黨成立早期一直接受共產國際的指導和幫助,政權名稱中的“蘇維埃”俄文意為"代表會議",是一個力爭消滅剝削階級的紅色政權,這是中國共產黨建立的第一個工農政權。1927年12月11日,中國共產黨領導發動了廣州起義,起義前中共廣東省委秘密召開工農兵代表大會,選舉了廣州蘇維埃政府執行委員會,起義宣告成立了廣州蘇維埃政府,這是中國第一個大城市蘇維埃政權。1928年以后,全國井岡山等革命根據地建立后,通過召開蘇維埃(工農兵)代表大會,中國共產黨建立了多個鄉縣區級蘇維埃政權。隨著這些革命根據地的發展壯大,逐步具備了建立全國性工農政權的政治經濟基礎。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開了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大會宣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正式成立,標志著中國共產黨獨立創立的第一個全國性紅色政權誕生。這一時期的蘇維埃(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度雖然處于萌芽,但是它體現出中國共產黨建立的政權是以工農聯盟為階級基礎的。
過渡——“三三制”參議會制度(1937—1946年,抗日戰爭時期):1937年,全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正式形成,第二次國共合作開始。中國共產黨以國家民族大義為己任,為了早日爭取抗日戰爭的勝利,團結全國各階級的力量,開始建立抗日根據地民主政權。毛澤東曾指出:“這種政權,是一切贊成抗日又贊成民主的人們的政權,是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對于漢奸和反動派的民主專政。”1940年3月,中共中央發出《抗日根據地的政權問題》的黨內指示,要求敵后各抗日根據地(解放區)依據“三三制”原則,即在抗日民主政權機構(各級參議會和政府)人員分配中,共產黨員、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中間分子及其他分子各占三分之一的原則,建立“三三制”參議會政權。當時,“三三制”參議會制度作為與這一政權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確保了各級“三三制”參議會是共產黨領導下的地方性人民代表機關,不僅廣泛團結了全國各種抗日力量,也開啟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多黨合作的先河。
雛形——人民代表會議制度(1946—1949年,解放戰爭時期):1946年,抗戰勝利后不久,國民黨反動派撕毀《停戰協定》和政協決議,開始進攻解放區,發起全面內戰,國共第二次合作破裂,中國共產黨領導解放區開始建立新的政權。1947年11月,中共中央批轉了關于政權組織形式問題的指示信,要求在土改中的解放區政權自下而上地實行人民代表會議制。從此人民代表會議制度在各解放區相繼建立起來。各解放區根據各自情況,基本采取人民代表會議制度作為政權組織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土改中的農村解放區,以貧農會和農會作為基層政權,在此基礎上建立區村兩級人民代表會議,作為區村兩級的權力機關。二是在新解放的大中城市先通過建立軍事管制委員會再發展成為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三是在大行政區(連片的解放區)聯合建立臨時人民代表大會。如,1948年8月7日—19日,在石家莊召開了華北(晉察冀邊區和晉冀魯豫邊區)臨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華北人民政府。四是在民族地區,通過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民族自治運動,召開人民代表會議,建立民族自治政府。如,1947年4月,在內蒙古的王爺廟(今烏蘭浩特市)召開了內蒙人民代表會議,決定成立內蒙古自治政府,建立了全國第一個民族區域自治的省級民主政權。這一時期的人民代表會議制度正如董必武在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開幕詞中所說: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是一個臨時的,一個華北地區的,但它將成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前奏和雛型。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立、實施、完善、發展(1949年至今,新中國成立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早在毛澤東的著作《新民主主義論》(1940年)和《論聯合政府》(1945年)以及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的《紀念“五一”勞動節口號》中就有過相關的主張、醞釀和闡述,但真正以法律形式確立是在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地位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莊嚴宣告新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于剛成立的新中國不具備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政治經濟條件,因此,《共同綱領》規定:“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在普選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直至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召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標志著全國開始正式實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1954年全國范圍開始實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算起,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不斷的完善和發展中,已走過64載春秋,我國社會各方面發展成就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是符合我國國情,具有強大生命力的政治制度。(文:興安盟人大工委辦公室 李金洋)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