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免責權,又稱言論自由特殊保護,是指議員或者代表在代議機關中的一切言論和表決不受任何其他機關的法律追究,這就是議員或者代表履行職責的一項重要法律保障。由于有了言論免責權的保護,議員可以在議會內充分發言、表達自己的政治見解和觀點而無后顧之憂。
關于范圍,主要有兩種情形:
一是議員在議會內的言論免責,如英國、美國等。日本憲法規定,兩議院議員在議院中所作之演說、討論或者表決,在院外不得追究責任。
二是議員在行使職權中的言論免責,而無論行使職權的地點是議院還是其他地方,如德國、意大利、比利時等。
關于免責程度,主要有四種情形:
一是不受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追究。
二是不受法律責任的追究。
三是免除一切責任的追究,具體包括法律責任、紀律責任、道義責任等。
四是對外免責。
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地方組織法第三十九條將享受言論免責權的范圍擴大到地方各級人大代表,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第三十一條對此又作了概括性規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根據規定,我國代表言論免責權的適用對象包括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代表言論免責權的適用范圍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代表團小組會議、以及代表應邀列席的主席團會議、人大常委會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會議等。
代表言論權的主要內容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因人大代表在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而追究其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責任。
此外,許多國家也都規定議員在討論和發言中不得適用侮辱性、誹謗性語言,不得談論他人的私生活,不得發表蠻橫無理的言論,不準利用發言擾亂會議秩序等。如英國作為君主立憲制國家,出于對君主的敬意,規定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行不能冒犯國王,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不再享有豁免權。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