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出臺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將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將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
二是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
制定監察法,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補國家監督空白,實現國家監察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將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統一納入監察范圍,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監察。
三是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
各級監察委員會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根據監察法的規定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利于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形成工作合力,推進標本兼治,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必將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黨的信心和信任,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四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實行國家監察是對公權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監察全覆蓋和監督的嚴肅性實效性直接關乎黨的執政能力和治國理政科學化水平。制定監察法,就是落實黨中央關于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通過制度設計補上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體現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探索出一條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實現自我凈化的有效路徑,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人類社會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