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屆別”與“界別”
“屆”是從時間上說的,指的是十二屆、十三屆、上屆、本屆等;“界”則是針對委員的工作領域分類而言,如“經濟界委員”等。
二、“共商國是”而不是“共商國事”
“國是”指國家大計,為國家政策方針等重大的決策,是比較寬泛的指稱;“國事”指國家事務,是比較具體的指稱。
三、“罷免”、“終止”與“撤銷”
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職務停止問題:在人大,按規定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罷免某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某人的代表資格終止。在政協,則由政協委員會會議表決決定撤銷某人的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四、“權力”與“權利”
權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職責范圍內一定的強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行使的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權利”一般用于個別,如“享有公民應有的xx權利”。
五、“人大常委會委員”而不是“人大常委”
人大常委會沒有“常委”這個職務而只有“委員”,“xxx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xxxx”的說法不正確,而應為“人大常委會委員xxx”。
六、“列席人員”而不是“列席代表”
目前,我國憲法、組織法等法律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尚無列席代表的規定或稱謂。
“列席人員”是指依照法律和慣例被邀請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由人大常委會決定邀請,不用經預備會議審議通過。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