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包括代表名額的確定和分配兩個方面。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及其分配辦法,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
1953年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1226名。分配辦法是:省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80萬人選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省,代表名額不得少于3人。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50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10萬人選代表1人。全國各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大代表150人。人民武裝部隊應選全國人大代表60人。國外華僑應選全國人大代表30人。
196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于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時間的決議》,突破選舉法規定,將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擴大至3040人,擴大了一倍多。代表名額分配辦法是:各省、自治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40萬人選代表1名;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區,代表名額不得少于10人。直轄市、人口在30萬以上的工業城市和人口不足30萬但產業工人及其家屬人口在20萬以上的工業城市、工礦區和林業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5萬人選代表1人。全國各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大代表300人,人民武裝部隊應選全國人大代表120人。華僑應選全國人大代表30人。
四屆全國人大名額為2885人,五屆為3497人。
1979年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不超過3500人。六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約為三千人。1986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選舉法時,將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修改為不超過3000人。六屆以來,每屆全國人大代表實有人數均為2980人左右。
六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農村每104萬人選代表1名,城市按每13萬人選代表1名。七、八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與六屆相同。六屆以來,各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一直為360名。
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農村按每88萬人選1名代表,城市按每22萬人選1名代表。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農村按每96萬人選1名代表,城市按每24萬人選1名代表。十一屆沿襲十屆做法不變。
2010年修改選舉法,按照修改后的選舉法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進行了重新分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量計算的名額,按城鄉人口約每67萬人分配1名;地區基本名額數為8名;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
第十三屆全國人代會即將召開,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不超過3000人,名額分配與十二屆相同。具體分配方案如下:
北京市42名,天津市33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1名,內蒙古自治區53名,遼寧省94名,吉林省58名,黑龍江省84名,上海市50名,江蘇省138名,浙江省84名,安徽省104名,福建省62名,江西省76名,山東省162名,河南省159名,湖北省108名,湖南省110名,廣東省151名,廣西壯族自治區85名,海南省21名,重慶市55名,四川省137名,貴州省66名,云南省87名,西藏自治區17名,陜西省65名,甘肅省49名,青海省18名,寧夏回族自治區18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56名,香港特別行政區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12名,臺灣省暫時選舉13名,中國人民解放軍265名,其余255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法律另行分配。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