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1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本屆全國人大以來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聽取相關工作情況報告。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開展備案審查,是憲法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行憲法監督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
而在今年,來自20多所高校的108位知識產權專業碩博研究生,聯名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他們認為,部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定了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制度,不符合現行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和國際慣例。建議對涉及著名商標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而后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梳理發現,全國31個省區市和15個計劃單列市中,除個別地方外,都分別以各種形式規定了著名商標制度。不僅涉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還有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相關規范性文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梁鷹介紹說,商標法中沒有著名商標的概念和制度,只規定了馳名商標,而且只是對已經形成的知名商標進行保護,并不能用作企業宣傳。
梁鷹認為,“地方性法規、地方的規范性文件的著名商標制度,是把本地的好的品牌、商品、服務經過評比、認定授予著名商標稱號,提供資金、政策支持,給予保護,還允許企業將著名商標稱號用于宣傳。這種宣傳某種意義上講是政府動用行政權力干預市場公平競爭,這種制度和中央的改革精神價值取向是背離的。”
那么,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首先,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主體只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性法規的內容要適應地方的實際情況,解決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問題,該法規的效力只限于本行政區域,超出本行政區域即沒有約束力。
其次,要堅持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原則。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地方性法規的上位法,制定地方性法規不能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否則即是無效的。
目前,法工委已將研究意見印送相關省、市人大常委會,請相關地方人大常委會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同時,還致函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工作。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