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在調查研究、認真準備的基礎上提出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人大代表應當本著對黨、對國家、對人民負責的精神,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將提出代表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與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相結合,把參加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活動以及通過各種方式密切聯系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等的過程,作為醞釀、起草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過程。
二、根據本級人大的職權提出議案,主要根據本級有關機關、組織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和有關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凡屬于其他各級人大、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以及其他不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如制定行政法規、調整行政區劃、增加機構編制、申請建設項目、申請財政撥款、案件申訴等,不應作為議案提出。
三、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提出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根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代表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根據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如果代表提出的是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必要的參閱材料;修改法律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后的對照文本。地方提出立法議案的,也應當有法規草案或者立法要旨、主要內容及其說明。代表提出議案的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具體可行。標題要簡短明了,內容要清楚,避免空泛、籠統,要使承辦單位能夠看明白代表反映的情況,了解代表的要求,并能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解決問題。
四、聯名提出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共同負責。代表團提出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經代表團全體會議充分討論,過半數通過,并由代表團團長簽署。
五、書面或者電子文檔方式提出,符合代表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格式要求,便于處理。
(責編:曹蓉)